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2025年08月01日星期五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姚政办通 > 正文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6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程序

   5.6 响应措施

   5.7 启动条件调整

   5.8 响应联动

   5.9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6.4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姚安县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合理调配救灾资源,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姚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姚安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姚安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州、县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社会互助;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林草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工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专家委员会

县防减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在县防减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灾害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水文、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县防减救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县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调整有关措施;

(3)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商务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6)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及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州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1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村(社区)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州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以及州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同时通过全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逐级上报。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联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受灾地区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联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启动后,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防减救灾办及时牵头组织或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6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会同农业农村、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会商并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7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县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含失联)人数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3)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 二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含失联)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8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 三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含失联)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8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 四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居民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30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3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减救灾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根据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并向县委、县政府、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主任(县长)决定启动,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委分管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县防减救灾办分管副主任决定启动。

5.6 响应措施

一级响应启动后,县防减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二级响应启动后,由县防减救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三级响应启动后,县防减救灾办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四级响应启动后,县防减救灾办分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研究解决灾害救助问题。县防减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2)派出工作组。县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工作部署和灾情发展、救灾工作需要,县防减救灾办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减救灾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受灾地区需求信息;编制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并向县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县防减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研判、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预拨救灾应急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上报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县商务局针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不足或短缺情况组织协调商贸领域保供企业组织货源,做好市场保供工作。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协同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保障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减救灾办协调县消防救援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民兵抢险队伍、群众应急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和受灾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姚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保通保畅、维护受灾地区治安秩序、遇难人员身份鉴定,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受灾地区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物资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市政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因灾倒损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修复、水务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受灾地区公路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指导通信设施、网络设备恢复抢险及应急评估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及应急评估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新能源发电工程项目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县委社会工作部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和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需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情况。

(13)县防减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县防减救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5.7 启动条件调整

5.7.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特殊时段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等特殊地区,相应应急响应启动标准条件可酌情降低。

5.7.2 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5.8 响应联动

5.8.1 对已启动县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减救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8.2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5.8.3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减救灾办通报相关乡镇、部门,所涉及乡镇、部门要立即响应。同时,县防减救灾办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9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防减救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救助人员规模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4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受灾乡镇要做好过渡期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生活救助经费公示、发放工作。

6.1.5 受灾乡镇应当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全有序。

6.1.6 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况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优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2.2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自行筹措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让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风险区等。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的住房倒损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受灾地区,如需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指导,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受灾地区开展恢复重建。

6.2.6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束后,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县直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6.2.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倒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优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因灾导致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有关部署指导抓好落实。

6.3.2 县防减救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明确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向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申请救助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3.6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

6.4 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6.4.1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2 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3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向上级争取资金项目,指导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4.4 县级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系统灾害损失评估,并向上争取资金,指导做好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3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县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上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急需资金。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5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

7.1.6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严重受灾地区灾损情况和恢复生产生活需要,牵头制定或指导灾区制定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或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实施方案。

7.1.7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和有关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的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符合姚安县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村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

7.2.2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本级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7.2.3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配送机制,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 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等机制。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机制,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运往受灾地区。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灾害救助应急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可对受灾地区全境或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受灾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

7.3.2 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通信企业开展受灾地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受灾地区公用网络通信畅通。

7.3.3 依托有关监测预报系统,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通信装备,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

7.3.4 强化灾情管理系统应用,畅通县、乡、村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灾害现场工作队和抗灾救灾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姚部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援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提高全县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7.5.2 完善军地一体化的救灾指挥协调机制,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地方救灾力量,协调军队救灾行动。

7.5.3 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5.4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建立和完善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发挥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职中(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有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

7.7.3 用好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叫应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广泛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组织开展各级领导干部、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

7.8.4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习,高风险地区要加强专项演练。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雷击、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扛牢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通报;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细化措施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县防减救灾办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4 本预案由县防减救灾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2日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姚政办通〔2021〕31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章:解读《姚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