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清单办事指南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
办理材料 |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按照不同的情形核发相应有效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
办理地点 | 全省各地车辆管理所 |
收费标准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00元/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