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辉同志于2018年9月经事业单位招考到县检验检测中心工作,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该同志于2021年8月16日自愿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单位研究同意,杨雨辉同志自2021年8月16日起解除与姚安县检验检测中心的聘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即日终止。
姚安县检验检测中心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