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县保密局应当协助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仔细填写《姚安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批单》,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审批单后附上信息纸质版文件,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该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政府信息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即信息经所在股室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报局长审查签字后方可公开。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文本后,由网站信息管理员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员对外发布政务信息。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发布道路建设、招投标等重要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提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及内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或者不可以公开的依据或理由。
(三)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或者保密组织、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提交的确定申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指导做好本机关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的确定和管理工作。
(二)对本定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定密不当或应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定期对本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于2024年2月28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