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市监发〔2018〕15号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各乡镇城建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摊贩管理,有效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营造安全放心便捷的食品消费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摊贩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较少(1-2人)、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二、整治规范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整治规范和备案工作,取缔无证流动食品摊贩,规范食品摊贩管理,引导食品摊贩改善加工经营条件,取得市场准入资格,解决食品摊贩随意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整治对象和区域
县城及各乡镇内的流动食品摊贩、集中规划的早夜市、各类市场内设置摊点的食品摊贩。重点区域为县城、各乡镇主要街道、集市、医院周边、车站、住宅小区路口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县城管局、各乡镇城建办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摸清辖区内食品摊贩底数,掌握食品摊贩基本情况,逐户发送《告知书》。
(二)备案管理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对取得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摊位证)》的食品摊贩依法及时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县城主城区的食品摊贩由县城管局出具摊位证明)。
2、食品摊贩申请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县城管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摊位证)》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4)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5)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健康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白色)、销售食品用工具(夹具)。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摊贩加工经营行为。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将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食品摊贩的加工经营条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销售食品的来源、卫生状况等,查阅食品来源的有关票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及“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备案登记管理的流动摊贩,要依法予以取缔。
2、开展建档管理工作。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要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订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及备案工作相关文件,组织协调全县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开展督查和情况通报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科学合理划定允许在特定时间段或指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按照“因地制宜、便民利民”和“定点、定时、定人”的原则,划定区域、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对早点摊、夜市摊点的经营秩序管理;实施食品摊贩经营者信息登记,发放《经营场所证明(摊位证)》,同时要严格执行“校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严禁摆摊设点”的规定,对食品摊点“定点、定时、定人”经营进行管理,并将摊点指定信息每月及时通报给县市场监管局;对不按指定时段和划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取缔。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允许占道或集中规划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向经营者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摊位证)》 。
各乡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对在划定的固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取得城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摊位证)的食品摊贩依法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并依法履行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面向社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系统工程,各监管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食品摊贩质量安全监管具体措施,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食品摊贩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等问题, 各监管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管力度, 强化日常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详细记录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消除监管“死角”。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专项整治中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做好食品摊贩整治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对允许经营的食品摊贩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摊贩标准要求等专题培训,提高各经营者参与整治规范的积极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设施,实现合法经营。
四是按时上报信息材料。为及时掌握食品摊贩备案工作情况,各监管所要定期汇总辖区内食品摊点基本情况和整治规范工作情况,在6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将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及备案工作情况上报县局食品生产流通股。
附件:1、姚安县食品摊贩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