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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姚安县审计局 | 访问量:10762 | 发布时间: 2022/4/22 8:11:42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下简称“双责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姚安县经济责任审计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县“双责审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及《云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云审委办发〔2021〕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组成,组成人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召集人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审计局局长担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纪委县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股长、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股股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县领导干部“双责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及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研究需要上报县委审计委员会送审和协调解决的“双责审计”重大政策或重大事项;研究拟订有关“双责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送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年度“双责审计”工作总结;研究部署“双责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事项;研究需要上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双责审计”计划建议名单;

(四)监督检查“双责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双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双责审计”结果运用;

(五)研究构建全县“双责审计”大数据审计平台,贯通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完善成员单位之间政策互通、数据共用、信息共享的常态化机制,健全监督结果互用、追责问责线索移交移送机制;

(六)完成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双责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二)负责起草全县“双责审计”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及相关制度;

(三)负责联席会议和全县性“双责审计”会议的筹备和文稿起草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县“双责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双责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向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通报“双责审计”工作情况;

(六)负责向联席会议提出指导全县“双责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资料收集和信息简报编印等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八)办理县委、县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纪委县监委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提供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及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相关情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双责审计”进点会、审计结果通报会和离任交接会,协调解决“双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在“双责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查处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适当方式将查处结果及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五)将领导干部“双责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之一,作为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委组织部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议提出年度“双责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

(三)将“双责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四)适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提供领导干部新任(转任)名单,协助县审计局完成领导干部任前告知和离任交接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双责审计”进点会、审计结果通报会和离任交接会,协调解决“双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在“双责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七)研究分析“双责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委编办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及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使用、政策执行、检查及处理处罚情况等;

(二)对审计查出违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督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县审计局;

(三)协调解决“双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县审计局在“双责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审计局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县管领导干部“双责审计”中长期规划,每年11月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每年年底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与县委组织部商议提出年度“双责审计”建议名单;

(二)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起草“双责审计”的有关制度和文件;

(三)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年度“双责审计”项目计划;

(四)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任前告知及年度报告等工作;

(五)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将“双责审计”报告、意见、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股、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委;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七)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违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分析研究“双责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向联席会议通报“双责审计”的重要情况;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双责审计”结果;

(十)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双责审计”工作经验,分析典型案例,不断完善“双责审计”工作制度;

(十一)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办)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完善相关制度;

(二)对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在“双责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配合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三)根据“双责审计”年度计划,将“双责审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审计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经费,确保“双责审计”工作正常开展;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二)协调解决“双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县审计局在“双责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县审计局;

(三)配合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6个单位,在涉及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审计工作时参加联席会议,结合单位的职能职责,6个单位在联席会议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姚安县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规范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以及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并将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对照检查;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目标责任的分解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考核办法和检查考核结果提供县审计局参考;

(三)参加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本系统业务数据、督查检查结果资料、专业人员、技术和设备,以及实施现场测量、计量和检测试验数据等;

(五)完善日常沟通平台,强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成果共享共用,形成政策互通、数据共用、信息通报常态化机制。

三、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一般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或者各成员单位提出并报经召集人确定。会议主要组织专题学习,研究“双责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通报“双责审计”结果,协调解决问题,研究“双责审计”项目计划,部署安排工作,落实“双责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和内部工作信息,拟定工作任务分解清单,发出工作提醒函或协调配合通知书,开展专项督查,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时到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经召集人批准,由所在部门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结束后,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办理有关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应当按照建立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增强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联席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安全保密纪律,严防失密泄密,不私自摘抄、复制、传播相关涉案信息,不泄露工作安排计划;

(三)不得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