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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水务局 | 访问量:14890 | 发布时间: 2018/12/24 15:29:52

各乡镇水管站,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及治理、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水利企事业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

附件: 1.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

办暂行制度

3.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5.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6.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暂行制度

7.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暂行制度


姚安县水务局

2018年5月10 日


姚安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姚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水利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其他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与部门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其他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其他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与部门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水务局党政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机关各科室承担本科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局直属各单位按照职责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八条 县水务局对县(市)水务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按照规定在县级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县级备案项目包括除新、改、扩建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按规定需由州级备案重点监管的其他工程。县(市)水务局是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除由省、州备案以外辖区内全部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并开展监督管理。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全州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水务系统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及督办治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督办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州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治理督办工作。

第五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日常与专项安全隐患检查工作。

第六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验收结果等;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跟踪治理。

第七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月底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安全隐患统计表,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水利部水利安全信息上报系统”,并确保闭环管理。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机构要及时将隐患统计分别印送相关股室,由各相关股室负责督办。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全州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或安全生产文件;主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内容,做到任务具体、措施有力、重点突出,并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三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党组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次安全生产会议必须有完整的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

第四条 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和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促进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做到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水利企事业单位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督促、指导水利施工企业、水电站、水库大坝运行管理等单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水利行业标准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条 加强预案管理。要建立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企事业单位预案演练的指导。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要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干部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增强干部职工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 加大应急管理投入。安全生产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单位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二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县、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在建水务工程、水务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及时抄送本行业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并由负有监督责任的相关部门进行及时监督整改。


姚安县水务局水利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台账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水务局、局直属各单位、全州范围内水利企事业单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台账。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台账制度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督促制定。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安全事故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其它共八类。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账。按要求填写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名称、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内容,做好到会人员的签到记录,摘录记录会议主要内容。

(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台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时间,并让受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三)安全事故记录台账。按照有关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记录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经过(包括伤亡和损失、接到报告时间和上报时间及采取的措施等应报告的内容),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填写事故处理意见。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包括与上级或下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安全生产制度台账。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材料。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台账。按要求记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教育培训的相关内容情况。

(七)安全管理文件汇编台账。包括本单位下发和接收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记录文件的标题、收发文号及收发文时间。

(八)其它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台账。

第三条  台账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  台账的归档要及时,局机关各责任科室,在每次安全生产活动(如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活动等)结束后3天内,必须将有关的台账整理好,按规定进行存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台账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会议主题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主持人

 

会议议程(内容):

 

 

 

 

 

 

备注:

会议记录人

 

 

 

注:将相关材料附后。


附表2

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活动(宣传教育、培训、知识竞赛等)台账

主  题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员

 

内 容:

成 效:

 

备 注:

记录人

 

注:将相关材料附后。


附表3

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台账

检查时间

 

检查地点

 

参加检查人员

 

检查组负责人

 

检查内容:

 

 

 

 

检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备 注:

记录人

 

注:将相关材料附后。

附表4

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各类事故及处理结果台账

事故名称

 

发生事故单位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性质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事故结案(事故处理)情况:

备 注:

记录人

 

注:将相关材料附后。

附表5

姚安县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事 项

 

时  间

 

地  点

 

人  员

 

内 容:

 

 

成 效:

 

 

 

备 注: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注:1、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信息及时填此表报安监股。

2、请将相关详细材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