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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水务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有关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水务局 | 访问量:11194 | 发布时间: 2018/12/24 15:12:24

局属各单位、各工程建设管理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现将《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局属相关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和质量管理办法,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附:《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

一、基本原则

姚安县水务局负责对本县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局属相关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规章制度,结合姚安县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相关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县级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相关单位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质量管理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县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6.按照分级管理、分权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质量监督具体办法

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姚安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工程管理局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大力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创新质量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从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为质量监督期。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监督的主要依据:国家、水利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四)、项目法人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场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方案,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五)、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情况、档案和资料管理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项目机构和人员、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监理职责履行情况、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进场验收及使用,工序等质量控制措施、设计文件转发及施工图纸签发、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有关设备和人员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检查情况、工序检验执行“三检制”、质量评定和验收情况、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提供、技术交底,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按合同规定派驻设计代表、施工现场服务情况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对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情况、质量技术资料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实体质量的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验。

(六)、参与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核验和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在工程竣工前,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质量监督的权限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

(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配构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

(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五)检查项目参建单位的试验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五、相关措施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县水务局每年年底组织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质量工作考核,考核依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执行,县水务局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 姚安县水务局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按工程规模分别由州级或县级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姚安县水务局质量监督机构为县水务局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县水务局工程质量监督股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州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县级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本县州级监督以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六)掌握本县水利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组织相关质量管理培训,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设置监督员,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巡回监督检查次数视工程建设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确认,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有必要的可进行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 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四)未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十九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建管〔2015〕5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2018年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从强化法治、落实责任、增强质量意识入手,建立质量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推进绩效管理,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县水利建设质量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方针

强化水利建设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高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科学处置质量安全事件,推进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目标任务

2018年,我县水利建设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质量总体水平有所提升,公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

目标:我县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新开工基本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率达到100%。确保我县水利建设项目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四、质量工作职责和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质量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一)加快质量管理建设,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对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培训,完善质量监督机制,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负责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有效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通过有针对性的分项质量控制,保障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水利建设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方案,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批制,保证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抽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参建各方要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勘察、设计单位: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勘探、测试、测量和试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 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偷工减料,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实行绿色施工。

监理单位: 对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按规范开展平行检测工作。

工程检测单位: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并对检测、鉴定数据和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加强重点工程和重大设备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和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提供保障,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我县水利建设质量考核不少于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大质量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参建各方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水利行业质量意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水平。

(二)各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工作,每月25日前按时上报质量统计分析报表和质量工作小结,每半年上报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形势分析报告,新开工项目要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时组织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专项验收、阶段验收,按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在我县内实施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第三条 考核组织:按照姚安县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姚安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根据州水务局的工作安排,必要时也可增加考核频次。

第四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工作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地查看工程关键部位实体质量;查阅相关制度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执行情况,核查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及相关文件、记录,抽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工程资料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分:对照《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年度考核,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基本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对考核中扣分的项目,要明确扣分原因,做到有依有据。

第八条 考核结束后,县水务局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取消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20天内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方案。对在质量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考核评分细则。



姚安县水务局

2018年4月18日


姚安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水利建设质量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