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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姚安 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姚安县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 问题回潮反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1515 | 发布时间: 2024/2/28 10:46: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姚安县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2日     


姚安县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巩固全县“大棚房”回潮反弹排查整治成果,坚决遏制增量,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加密日常巡查抽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巩固全县“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

二、主要任务

(一)从源头上控制“大棚房”问题新增。一是严格备案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只能备案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是严格用途管制。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三是严格备案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对申请办理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用途、建设规模、用地地类、土地权属、使用年限等多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引导节约集约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占用耕地的明确进出平衡补入地块和面积,并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坚决杜绝备案非农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完成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备案信息汇交到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乡镇报送的设施农业用地拟备案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联合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草等局共同完成备案信息审核,对已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符合上图入库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局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同步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实时监管。对不符合上图入库要求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址。严禁未完成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动工建设。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设施农业用地虚假备案、不规范备案、备而不录等问题,确保实际利用状况与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二)从严管理,加日常巡查抽查。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乡、村两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将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督促指导村“两委”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耕地上建设非农设施和农业设施未按备案内容建设等行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发生。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全覆盖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是否存在经营行为等;对农业大棚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发现农业设施闲置的,要督促业主限期拆除,复垦复耕并注销备案;备案过期的,原则上恢复原地类管理,确需继续使用的,要指导业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涉嫌违法违规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查处。县人民政府结合土地卫片执法、耕地流出整改和群众举报线索,组织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专门力量,每年在县域范围内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对发现“大棚房”问题要及时组织查处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监管责任。县、乡、村要建立管理档案,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巡查情况,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将联合县级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对乡镇开展两次随机巡查抽查工作。

(三)精准管理,确保农业设施用地合法合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主体责任,强化资源调配、任务落实和排查整治,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的安排和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公开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对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严格执行“以补定占”,落实耕地补充;应严格控制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核查乡镇移交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疑似“大棚房”问题的,要进行实地核实;确认为“大棚房”问题的,要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积极配合整改的,可以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由业主自行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对拒不配合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县级牵头、乡镇落实、部门协同”的要求,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大棚房”问题的危害性、长期性、复杂性,站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的高度,切实履行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开展“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

(二)建立长效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共同协商等机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履行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的牵头职责,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明确流转耕地用途范围,严格流转审批备案,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切实加强土地流转事后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履行“大棚房”等土地违法问题监管职责,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发现“大棚房”和违法占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县自然资源局每年3月31日前要公开上一年度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从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在2024年3月20日前完成州级整改验收销号,属于法定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不再追究漏查漏报责任;自2024年4月1日起发现的“大棚房”问题,严肃追究漏查漏报责任。被巡视、督察、审计指出的“大棚房”问题,要进行全链条责任倒查,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四)建立监督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问题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震慑;要支持执法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提高发现、识别、查处“大棚房”等土地违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耕地保护管理和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合法合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业务培训,印发宣传培训手册、口袋书等,提升基层排查人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