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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姚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图》等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 访问量:8214 | 发布时间: 2023/1/31 17:18:44
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根据中共姚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姚安县开展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统一规范乡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程序、会计核算、财务公开,进一步把控财务风险,规范集体“三资”管理。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姚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姚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流程图》等,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29日


附件1:

姚安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形式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条 姚安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主体,负责实施财务公开,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二章  民主理财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根据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三章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以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财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半年公开1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每季度公开1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20日前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应当随时公开。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长期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张贴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五章 财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程序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期提供财务公开的资料。

(二)报账员按公开内容草拟公布文稿。

(三)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应对公布内容的完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四)审核签章。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报账员签章,加盖公章后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公开之日起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民主理财小组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记载和反映有关会议、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执行,由姚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