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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姚安付之荣加工厂检察建议书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来源: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 访问量:26693 | 发布时间: 2020/6/12 16:14:20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我局接到您院向我局送达的检察建议书(姚检民(行)行政违监〔2020〕53232500001号),认为我局怠于履行对姚安付之荣加工厂的洗砂环境违法监督职责,要求我局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职责。根据您院的检察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会议进行总结和安排,并于2020年4月26日、4月27日、5月23日3次对姚安付之荣加工厂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姚安付之荣加工厂位于姚安县栋川镇大龙口村委会白姓组,建设有洗砂、公分石生产线各一条,无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因群众举报,于2017年被原姚安县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处罚罚金人民币4800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生产)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因历史因素我县无序发展的洗砂、碎石场较多,我局计划统筹全县小洗砂碎石场排查整治和关闭工作,导致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而没有履行到位的被处罚人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姚安付之荣加工厂只履行了罚款缴纳,未履行停产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洗砂、碎石场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彻底消除。

二、整改情况

(一)4月26日、4月27日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碎石生产线未运行,洗砂生产线正在运行。按照2017年原姚安县环境保护局(姚环罚〔2017〕23号)行政处罚要求,项目未停止生产和恢复土地原状。我局现场制作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求业主切实履行(姚环罚〔2017〕23号)行政处罚要求,在未取得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之前,严禁项目投入生产,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我局向负责人付之荣下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5月23日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碎石、洗砂生产线均未生产,生产场所未全部恢复,其中部分已经进行了土地恢复并种植了烤烟和玉米,部分场地仍然堆放洗砂淤泥未恢复,生产设备未拆除。

三、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

通过执法检查和现场调查发现,自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的多次清理排查,姚安付之荣加工厂已经逐步停产和开展土地复耕工作,但停产复耕不彻底、未拆除生产设备,存在观望态度。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对姚安付之荣加工厂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律宣传,督促法人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仍然拒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好姚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强制关闭的相关工作。

此报告。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