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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姚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司法局 | 访问量:19877 | 发布时间: 2018/8/28 16:08:11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司法所:

《姚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已经局领导班子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州、县有关文件要求,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依据:

1.《云南省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六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

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依据:《云南省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一条“(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姚安县司法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表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

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

干部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花名册等相关材料

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及其有关材料

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涉外活动及其他需要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3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4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5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材料、专报、通报、内部管理措施、方案、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三、其他要求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将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姚安县司法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报:州司法局,县政府办                               

姚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