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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姚安县公安局委员会关于调整 党委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公安局 | 访问量:15969 | 发布时间: 2022/8/31 15:37:45
各中心、室、队、所、各党支部,驻局纪检组:

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对县局党委班子成员的分工作如下调整,请按照分工抓好各项工作。

一、工作分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李绍宁: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主管全局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考核、督察、法制,分管左门派出所工作;联系机关第二党支部。

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包文华:协助局长抓好县公安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建设工作。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纪律作风和公安审计,抓好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的预防警示教育和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机要密码和保密、公安通讯、警务公开、警务大数据建设、公安宣传(内宣)、政务公开工作、县局机关内部平安创建工作;分管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驻局纪检监察组、县局纪委、督察大队、考核办、前场派出所、公安文化、警察协会、公安文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联系机关第一党支部和前场、适中派出所联合党支部;完成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高黎明:主管维护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反恐怖、反邪教、情报信息;法制、执法规范化(公正廉洁执法)、执法公开、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国保大队(反恐大队)、法制大队、警务保障室、太平派出所、弥兴派出所、大河口派出所、公安信访(涉及公安机关内部执法、服务、信访事项等涉法涉诉)、普法、后勤保障、机关事务(环境卫生)、公安内部交通安全、政府采购和基建工作;联系弥兴、官屯、大河口派出所联合党支部和光禄、左门派出所联合党支部;完成局长、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对接县级部门:县委办公室(加挂:县委机要保密局、县密码管理局、县保密局、县档案局)、县财政局(加挂:县国资委、县金融办)、县司法局(加挂:县委依法治县办)、县信访局、县医保局、县投资促进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委财经办)、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加挂:县委审计办)、县供电局、县供销社、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姚安县管理部、中国移动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姚安县支公司、县创卫办;县委统战部(加挂:县侨办)、县委国安办、县委外办、县人民武装部、县民族宗教局。

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庆华:主管全县刑事侦查工作;分管刑侦大队、禁毒大队(县禁毒办)、经侦大队、网安大队(县信息网络安全、重大舆情监测)、环食药侦大队(森林警察大队)、栋川派出所工作;联系机关第六党支部和栋川派出所党支部;完成局长、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对接县级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林草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加挂:县无线电管理办、县中小企业局)、县税务局、县烟草专卖局、县供销社、县水保办、县防治艾滋病局、中国人民银行姚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姚安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姚安县支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滇银行、县工商联、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农业农村局(加挂:县委农办、县畜牧兽医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加挂: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自然资源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建荣:主管全县社会治安行政管理、综治维稳、全县平安建设、反恐巡逻、处突、治安防控、警卫、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全县派出所工作;分管治安大队、出入境管理大队、特警大队(反恐巡逻大队)、交警大队、监管大队(姚安县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光禄派出所、官屯派出所;便民服务(公安便民服务中心)、保安服务及民爆服务业监管工作、重点人员排查稳控、社会(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联系机关第四党支部(监管大队党支部)和联系机关第五党支部(交警大队党支部);完成局长、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对接县级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体育局(加挂:县委教育秘书组)、县卫生健康局(加挂:县中(彝)医药局、县防治艾滋病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应急局(加挂:县应急救援大队)、县水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邮政局、县政务服务局(加挂: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局)、县搬迁安置办、县文物景区管理局、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云南广播电视信息传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姚安支公司;武警姚安中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挂: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县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运政所。

县局党委委员、政工监督室主任韩朝泽:分管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左门派出所;分管督察大队、县局纪委、适中派出所;党建、意识形态、民警(辅警)队伍学习、教育、培训(训练)、管理、组织人事、离退休干部、新闻宣传(外宣)、扶贫、公安改革、“放管服”改革、涉警舆情引导工作;协助政委抓好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县局考核办日常工作、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公安文化、警察协会、公安文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联系机关第三党支部(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完成局长、政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联系对接县级部门:县政协办公室、县志办、县委组织部(加挂:县公务员局、县委老干部局、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宣传部(加挂:县委网信办、县新闻出版(版权)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广电局)、县委政策研究室(加挂:县委改革办)、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委党校行政学校、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上述分工如因公出差、学习培训、休假等不在岗的情况,实行AB角职责补位制度,具体为:李绍宁与包文华、高黎明与周庆华;罗建荣与韩朝泽。

二、职责要求

(一)要坚持“谁负责、谁落实、谁督办、”和“分条负责、分块管理、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协调配合”以及“业务工作实行以条为主,以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该项工作的领导负主责。队伍管理实行以块为主,以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该部门的领导负主责”的工作原则。

(二)要根据分工对自己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部门的工作负主责,并对局长、政委负责。要及时对各自负责的工作作研究和部署并处理好日常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事)件,要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指挥。

(三)对各级安排的工作及参加会议接受的工作任务及时研究,及时部署,(对参加会议接受的工作任务不属于自己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的,一般情况由参加会议的局领导(或其他部门领导)及时与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该项工作局领导交接工作,特殊情况由局长、政委指定局领导负责),由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该项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贻误工作。

(四)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和任务按以下顺序执行:

1、按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部门工作分工负责(属于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部门的工作,无论涉及多少部门,一律由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部门领导负责)。

2、涉及多个领导和部门的工作,以涉及工作任务重和多的领导牵头负责。

3、按照上级或县委县政府文件或工作安排中已明确的领导牵头负责。

4、由联系对接县级部门领导牵头负责。

局长、政委指定局领导负责的工作,可不按以上顺序执行。

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和任务严格按以上1、2、3、4的顺序依次负责抓好落实。

(五)在出差、下乡、休假、短期学习期间,领导之间实行AB角职责补位,原则上AB角不能同时轮休长假;缺位领导要主动向补位领导作工作交接,补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补位接管的工作及时安排,组织实施。缺位领导要对自己负责(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的工作作经常了解、指导,对重点工作要开展跟踪问效,对特殊重要工作,必时返回单位处理。

(六)各位局领导对全局工作既有分工,又要密切协调配合,对警力部署、调配和涉及多个部门参与的工作,要相互协商、共同配合完成,各位领导除认真履行好所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的各项工作职责外,还应积极完成局长、政委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值班局领导要处理好值班期间的日常事务,要负责组织值班民警和相关中心、室、队、所民警对值班期间发生的一般案(事)件开展工作,对重大案(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如案情重大需交由分管领导处理的要及时和分管领导进行沟通、交接,并配合好分管局领导对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分管局领导对不属于自己带班期间发生的重大案(事)件应积极主动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值班领导对值班期间临时需要开展的安保工作应做好指挥调度,已经由分管领导提前安排的重大安保仍由分管领导指挥调度。小型安保可由分管领导委托交接值班局领导指挥调度,或者由局长、政委指定,由受指定的局领导全权负责指挥调度。

三、责任追究

(一)对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的工作和部门,没有及时研究、组织开展工作或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违法违纪案(事)件或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照相关的党纪政纪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倒查追究主管、分管、协管和联系对接的领导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二)请各党支部、各中心、室、队、所按以上分工请示汇报工作。凡队伍管理出现问题或发生重大、紧急、疑难案(事)件时,在报告分管领导的同时,必须迅速报告局长、政委,在情况紧急时,应在第一时间直接向局长、政委报告。对因不及时报告,贻误工作而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缺位领导应主动向补位领导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因不及时交接,而贻误工作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缺位领导责任,工作交接后补位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而贻误工作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补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