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属各学校,民办幼儿园:
《姚安县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经2021年2月9日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3月1日
姚安县教师外出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和《云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云教师〔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外出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外出培训真正服务于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的综合能力,服务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外出培训管理;本办法所称外出培训是指根据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或指令,到本县辖区以外的地方参加的各类培训、会议、交流活动等;县教育体育局干部职工外出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推荐
第三条 各学校遴选推荐的参训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文件通知相关要求;
(二)身体健康,思想政治过硬,服从考核;
(三)学科带头人或教学成绩拔尖的教师;
(四)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能主动承担各类教研活动。
各学校在选派培训教师时,除县教育体育局及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得安排毕业班教师外出培训。
第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外出培训教师考核台账,在安排外出培训教师时,在满足选派条件的基础上,应扩大培训覆盖面,保证大多数教师有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避免培训长期集中在部分教师身上。原则上每学年同一位教师外出培训不得超过2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外出培训审批按照“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归口审批”的原则进行,外出培训安排由师训办统一负责登记审批(包括县教育体育局各股室安排的培训)。普通教师参加州内3天以内(含3天)的短期培训,由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审批,并报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备案;州内3天以上和州外省内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需经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师训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省内15天以上和省外培训还需报送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各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校长、书记参加各类外出培训均需报送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
县教育体育局各派出股室需提前将参训人员备案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培训通知(指令)一并交师训办登记后按程序审批。同一培训参培人数超过5人的,备案表还需报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各学校要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教师培训工作,教师培训审批由师训办负责人统一按程序办理审批,学校不得安排教师自行到县教育体育局进行审批。原则上外出培训审批程序必须在培训人员出行前完成。若时间紧急,校级审批和备案必需在培训人员出行前完成,学校需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报审。不提前备案或逾期不报送的,将不再审批。
第七条 各学校原则上不得自行安排教师参加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因教学需要确需参加的,各学校须提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参训对象和经费预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将方案报县教育体育局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各学校及参训教师严格执行培训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审批报销培训费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报销培训费用,本次培训不得计算学时、学分,同时学校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三年内不得安排外出培训活动:
(一)不按要求进行培训审批的;
(二)不服从培训组织机构和领队管理,被通报批评的;
(三)不按审批时限要求报到,培训结束后无故逗留的;
(四)不提交培训总结等资料的;
(五)不服从安排开展示范交流活动的;
(六)不遵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培训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训人员只能报销培训相关文件明确可以报销的费用,不得报销文件明确由培训组织方负责的费用。
(二)参训人员往返交通费指按培训审批的出行时间和返回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凭票或者缴费凭证据实报销。参训人员外出培训乘坐飞机只能乘坐经济舱,乘坐动车及高铁只能乘坐二等座。
(三)市内交通补助20元/天,只对参加县外培训的进行补助,补助日期为到达当日和返回当日,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进行补助。
(四)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学校经济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
1.县外省内培训伙食补助六个月以内不超过50元/天,六个月以上不超过40元/天;省外培训伙食补助一个月以内不超过80元/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不超过60元/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不超过50元/天,六个月以上不超过40元/天,按照实际培训天数进行补助。若培训相关文件已明确培训伙食有培训组织方负责,则不再进行补助。
2.培训组织方统一安排伙食但已明确费用需由派出方承担的,凭缴费凭证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姚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培训期间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经济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突破以下标准,报销时需提供住宿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
1.州内培训住宿费不超过200元/人/天,州外省内培训住宿费不超过300元/人/天,省外培训住宿费不超过330元/人/天。
2.培训期间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住宿地点,2人以上同性外出必须2人同住一个标准间,费用各承担一半。
3.培训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但已明确费用需由派出方承担的,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但不得突破《姚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各学校要建立外出培训管理档案和培训资源库,凡外出学习、培训归来的教师,返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将培训取得的资料、课件、证书复印件等交学校教务(科)处登记备案,参加州外培训的还需上报不少于1000字的培训总结。
第十一条 各学校要支持培训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参加培训的教师,学校(幼儿园)应根据培训内容,在参训教师返回后两周内利用校本培训、职工会议等时间让其进行汇报交流或在校本研修活动中上示范课。若培训院校有返岗实践要求的,学校需为培训教师提供条件使其完成各项任务。外出培训教师,根据全县教师培训工作的需要,还须无条件在县级培训中承担专题讲座、示范课等任务。参加省外培训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可优先作为县级骨干教师人选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的培训学时应计入培训学分,学分、学时计算以培训组织机构下发的证明(合格证)为准。若培训组织机构未下发证明的,按照每天6学时计算。学校师训负责人每学期应将相关材料报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进行学时、学分登记。
第十三条 县师训办、教师进修学校将对各学校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对各学校的年度师训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六章 培训纪律
第十四条 县属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要围绕《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工作规划》《姚安县中小学幼儿园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制定本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围绕规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和组织教师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学校对选拔参加培训的教师要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要提前安排好代课教师,教师外出培训应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在各种考核中扣减外出培训教师的工作量和绩效奖金,保证参培教师安心学习。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外出学习人员代表学校,代表全县教育体育系统,要注意个人形象,不能做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二)外出学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旷、迟到、早退或擅离培训地点。培训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向培训组织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双方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三)外出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要积极参与交流活动,完成培训单位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最大限度的增强培训效果。
(四)学习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审批时间立即返回,返回后要及时向学校师训负责人报告(省外参训人员返回后需向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报告)。因特殊情况暂不返回的需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事由(学校主要领导向县教育体育局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返回时间。培训结束后无故逗留的一律按违反工作纪律处理。
(五)外出学习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严格落实风控措施,确保培训安全。
第十七条 外出培训人员要服从统一管理。同一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所在学校指定领队,不同学校两人以上参加培训的,由派出股室指定领队,负责培训期间考勤、安全、培训纪律考核。一周以内的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校级领队向所在学校,县级领队向县教育体育局派出股室电话汇报学习、安全情况,一周以上的培训需每周汇报一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姚安县教育体育局师训办、计划财务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