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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姚安县2024年度粮食执法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访问量:1849 | 发布时间: 2024/2/28 15:23:47
局涉粮股室,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根据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楚雄州2024年度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压实政策性粮食储备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督查能力和水平,坚持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大力推进信息化穿透式监管,发挥12325全国粮食执法督查监管热线作用,切实加强储备粮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查涉粮案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姚安粮仓”。现将《姚安县2024年度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姚安县2024年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2024年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4年粮食执法督查工作,推动粮食安全保障从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转变,形成依法管粮的良好氛围,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楚雄州2024年度粮食执法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的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和省“铁拳行动”任务清单以及州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建立健全粮食执法督查长效机制,统筹各项监管任务,抓好执法督查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督查工作效果和水平,切实维护好我县粮食行业秩序及粮食存储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姚安县政策性粮食执法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粮食行业执法督查工作。

组 长:周忠华

副组长:王家宏 宁楚阳

成员由粮食调控和物资储备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股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股,负责粮食行业执法督查日常工作。

三、执法督查的对象

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及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购企业。 

四、执法督查的范围

(一)对粮食流通的执法督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和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对粮食流通活动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等多个环节实施执法督查。

(二)储备粮管理执法督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楚雄州储备粮管理办法》《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州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对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进行执法督查。

五、执法督查的内容

(一)收购环节。重点督查内容:一是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是粮食收购者是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二)储存环节。重点督查内容: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是否按照国家、省、州、县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是否服从国家、省、州、县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三)销售出库环节。重点督查内容: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运输环节。重点督查内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

(五)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督查内容:一是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省州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企业改革方面。承储政府储备粮食的企业是否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政府储备粮食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是否全过程记录,是否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可查询、可追溯。

(七)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督查内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上级要求需要进行执法督查的其他内容。

六、执法督查的方式

(一)日常执法督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日常执法督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必要时开展专案调查和重点抽查。  

(二)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用系统开展执法督查,一年不少于4次,以平台办结率推动提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效率。

(三)运用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督查中发现问题、处罚结果、处置现场笔录等建立档案,对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罚的要上传信用系统,一年不少于4次,以上传处罚数量为结果评定。

(四)运用全国库存检查系统开展库存检查,以基本信息、分解登统、问题清单等处置结果评定。

七、执法督查时间安排

(一)粮油库存专项检查。计划4-12月期间,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开展1次全面检查。

(二)粮食收购专项检查。计划5-11月份期间,结合夏秋粮收购进行至少2次专项执法督查。

(三)开展粮食购销定期巡查。计划每季度开展粮食购销定期巡查1次,全年至少开展4次。

(四)开展联合执法督查。计划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五)开展属地监管。对本级储备粮质量执法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

(六)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迎检点位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达标情况开展每月1次检查。

(七)其他执法督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执法督查;其他县直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元旦、春节期间的粮油市场专项检查、粮油质量安全检查等,根据实际进行检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力量、统筹协调,将执法督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本县实际及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对本辖区粮食安全的新动态、新情况,影响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实现精准研判精准整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加强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执法督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联络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对执法督查中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形的,根据《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规范化工作手册》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结合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要求,立足职能,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用系统,发挥随机检查震慑作用。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地区和企业要加大关注和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各种涉粮涉储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合规合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若干意见》及省、州实施意见,精心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规条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专项行动的法治水平,实实在在抓好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推进全县粮食流通监管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五)严肃检查纪律。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总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在执法督查工作期间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依法依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