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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姚安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访问量:9127 | 发布时间: 2022/8/4 17:28:58
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持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进一步消除粮食库存风险隐患,严把工作标准,严明工作纪律,现将《姚安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通报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4日   




姚安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通报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权责一致,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履行好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管职责,规范库存检查通报和约谈工作,参照《楚雄州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通报约谈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通报,指县发展改革局用书面形式向本级直属单位、本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通告存在的储备粮管理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及相关责任人员,并提出整改要求的书面警示措施;或是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表彰性通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指县发展改革局就储备粮管理风险隐患和存在问题,约谈本级直属单位、本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谈话活动。

第四条 在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县发展改革局对发现的履职尽责、政策执行、内部管理、问题整改、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适用本制度进行通报或约谈。

第五条 通报、约谈工作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管与厚爱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通报和约谈,以及成绩突出的表彰性通报工作。同时负责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交办的通报、约谈工作,并适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通报、约谈情况。

第二章  通报、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适用于通报的情形

(一)储备粮食实物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粮食库存实物性质、品种、数量与分解登统数据不相符;或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不相符;或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之间不相符等问题。

(二)粮食库存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储备粮储存指标达标率不合格,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出现不宜存情况等问题。

(三)储备粮食品安全指标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储备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超标等问题。

(四)储粮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存在严重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

(五)粮食购销政策执行贷款环节存在的问题。如:申请贷款的粮食购销合同不真实,储备粮贷款未做到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资金回流要求等问题。

(六)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收购环节存在的问题。如: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力,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压级压价”“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打白条、拖欠售粮款”“入库检斤凭证造假”等问题。

(七)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库存环节存在的问题。如:未实行专仓存放、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库存粮食未定期质量检验,质量管理档案缺失或不规范,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达不到相关要求等问题。

(八)粮食购销政策执行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如: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违规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

(九)储备粮食轮换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未落实到位,轮换计划下达不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不及时、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轮换库点、品种、数量不一致,执行轮换验收制度不严格等问题。

(十)问题整改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对库存检查、专项整治、专项巡视、审计发现等问题整改不力,未建立整改台账、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超时限,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未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等问题。

(十一)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药剂管理、熏蒸作业、防火防爆、临时用电、高空作业、外包作业等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

(十二)其他有必要通报的情形。

第八条 适用于约谈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粮食储备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政策执行差距大的。如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不到位,最低库存数量长期不足,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执行不力等问题。

(二)不认真履职、不担当、不作为,违反规定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接到投诉举报、发现违规行为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一定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或者消极应付、变通执行,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慢作为、未有效处置的。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不力的。

(四)对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和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规定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控不规范,存在重大管理风险的。如重要档案、账卡簿及原始凭证等材料缺失、涉嫌伪造或者篡改等问题。

(六)干预储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一定损失的;在行政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通报、约谈的类型

第九条 通报的类型

(一)批评通报。适用于上述规定情形中的重大问题或反面典型。用于及时汲取教训,促进问题整改,以示警醒,避免重蹈覆辙。

(二)情况通报。适用于上述规定情形中的倾向性、苗头性和一般性问题。用于及时指导当前工作,防止产生重大失误,发生重大问题。

(三)表彰通报。适用于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重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工作成效显著的情况;发现并及时解决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方面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避免负面影响和一定损失的情况;主动探索解决改革过程中较大困难问题,建章立制,取得较好成效的情况。用以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榜样,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第十条 约谈的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适用于上述规定情形中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收到的举报、投诉或群众反映问题及其他需要约谈了解的问题。

(二)警示性约谈。适用于上述规定情形中较为严重的问题,或产生一定负面影响、造成一定损失的情况;履职不力、作风不实、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通过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及时纠偏。

第四章  通报、约谈的形式和范围

第十一条 通报统一采取书面形式。一事一通报,通报范围根据通报内容由通报实施机关决定,通报内容可抄送至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涉及粮食储备安全的重大问题,可抄报至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涉及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形式;涉及单位的问题,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约谈原则上一事一谈,也可多事一谈。约谈范围以被约谈机关、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可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被约谈范围。约谈事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可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约谈。

第五章  通报、约谈的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通报的实施程序。情况通报由通报实施机关内设相关股室拟定通报内容,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批评通报和表彰通报由通报实施机关内设相关股室拟定通报内容,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约谈的实施程序。约谈实施机关内设相关股室根据拟约谈事项拟定约谈实施方案,明确约谈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等相关要求。调查性约谈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警示性约谈实施方案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约谈实施机关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所需资料等内容。约谈结束后,约谈实施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约谈整改要求。约谈时,约谈实施机关应做好谈话记录,结束时约谈双方签署谈话记录。约谈时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约谈对象。

第十五条 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交办通报、约谈任务时,根据上述权限及程序,及时启动实施通报、约谈工作。

第十六条 为确保通报、约谈客观公正、精准有效,通报、约谈实施机关应当提前通过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章  通报、约谈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局将通报、约谈情况纳入县政策性粮食储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把通报、约谈情况作为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被警示性约谈或通报批评的人员,建议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对获得通报表彰的人员,建议年度考核优先推荐为优秀档次。

第七章  工作和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通报、约谈实施机关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提高通报和约谈的针对性,之后应对相关问题进行跟踪问效,确保通报和约谈的实效性。

第二十条 被通报、约谈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保证客观、详细、准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被通报或被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保密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报、约谈的实施,要与容错免责有关制度结合使用,体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实干者撑腰的良好导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