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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访问量:12816 | 发布时间: 2022/8/4 17:02:40
姚安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规范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落实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管理要求,切实做到县级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数量真实,县发展改革局参照《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暂行规定》,制定了《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4日     


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落实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管理要求,切实做到县级政府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数量真实。根据《楚雄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账务处理暂行规定》《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结合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级政府储备粮采购(收购)账务处理

(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前账务处理

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增储)文件要求,采购(收购)粮食在保管员验收入库后,原则上纳入“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管理。采购(收购)环节相关竞价采购、整理入库凭证资料流转等业务工作,由承储企业相关部门做好稽核对接。

1.仓库保管台账。承储企业仓储部门应分仓分品种设置性质为“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的保管明细账,按照轮换业务部门下达的《入库通知》,根据《入库过磅单》实际数量每日逐笔在“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保管明细中记录入库粮食数量。“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保管明细账须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汇总当月入库数量,分品种计入“保管总账-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

2.统计账。承储企业统计分品种设置“统计账-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台账,根据仓储部门提供的入库凭证按月登记统计账。

3.会计账。承储企业会计按照仓储部门提供的入库进度报表及入库凭证,按实际采购价(收购价)在“轮换粮食-县级政府储备粮食-**品种-xxxx年度轮入”科目,分品种库点核算入库粮食数量和成本。

4.统计报表处理

(1)轮换业务处理。“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反映,区别“从生产者购进”或“从企业购进”指标分别填报。

(2)增储业务处理。按照增储计划数量“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市级储备粮收支平衡表”反映,区别“从生产者购进”或“从企业购进”指标分别填报。超过增储计划的粮食数量做商品粮购进统计。

(二)发改等部门组织验收后账务处理

1.处理依据。以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验收出具的“验收批复”及承储企业仓储部门下发的《性质转变单》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2.仓储保管台账。承储企业各库点仓储部门应分仓分品种设置性质为“县级储备粮”保管明细账。根据《性质转变单》,对该仓“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作转出,登记分仓分品种“县级储备粮”保管明细账库存。月末分品种核减“保管总账-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库存,计入县级储备粮“保管总账-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

3.统计账。承储企业统计对该批“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作转出登记,在“县级政府储备粮”统计明细账下分品种登记转入县级储备粮库存。

4.会计账。按照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下发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入新粮库存成本核定通知”确定的库存成本价,在“轮换粮食-县级政府储备粮-**品种-XXXX年度轮入”科目作转出处理,在“储备粮食-县级政府储备粮-**品种-XXXX年度轮入”分品种分库点作转入处理,核算粮食数量和成本。

5.统计报表处理

(1)轮换业务处理。“采购(收购)待转储备粮”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商品粮收支平衡表”中作“转为储备粮”反映,同时在“储备粮收支平衡表”中作“商品粮转入”反映。

(2)增储业务处理。对验收后均合格的粮食,统计报表不作处理。如有验收不合格的粮食按《粮食流通统计简明教程》对“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市级储备粮收支平衡表”“从生产者购进”或“从企业购进”等指标作追溯调整。

二、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销售)账务处理

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文件要求,轮出县级政府储备粮纳入“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轮出(销售)储备粮相关竞价销售、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监测、出库凭证资料流转等业务工作,由承储企业相关科室做好稽核对接。

1.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销售确认条件,一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实行网上竞价交易的,以承储企业收到昆明粮食交易中心中标通知书,同竞价交易中标购粮企业签订《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合同》,收到昆明粮食交易中心粮食出库通知为确认条件。二是通过邀标、议标等线下轮出销售的,以承储企业同购粮方签订《云南省地方储备粮销售交易合同》,收到购粮款为确认条件。

2.仓储保管台账。承储企业各库点仓储部门设置分仓分品种“保管明细账”,性质为“待轮出销售县级储备粮”,按照购销部门下达的《出库通知》数量,分仓分品种自“县级政府储备粮”转出通知出库的相应数量,登记入“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账。待粮食实际过磅出库时,根据《出库过磅单》实际出库数量每日逐笔登记“待轮出(销售)县级储备粮”保管账。“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账须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汇总当月出库数量,分品种计入“保管总账-待轮出(销售)县级储备粮”。

3.统计账。承储企业统计分品种设置“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统计账,按照《出库通知》相应登记“县级储备粮”转出和“待轮出(销售)县级储备粮”转入。根据仓储部门提供的出库凭证按月登记“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轮出数量。

4.会计账。承储企业会计按照《出库通知》,分轮换年度分库点分品种在“轮换粮食-县级政府储备粮-**品种-XXXX年度轮入”科目核算待轮出储备粮,按照仓储部门提供的出库进度报表及出库凭证核减当月轮出库存数量,结转轮出成本。

5.统计报表处理。储备粮销售业务按照《粮食流通统计简明教程》地方储备粮销售处理。处理轮换业务时“待轮出(销售)县级政府储备粮”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在“储备粮收支平衡表”中作“转作商品粮”反映。同时在“商品粮收支平衡表”中作“储备粮转入”和“销售”反映。期末“待轮出县级储备粮”结存数量,依旧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储备粮收支平衡表”作为储备粮库存反映。

三、县级储备粮动用账务处理

承储企业接到县人民政府指令或上级下达动用指令后,各部门严格按指令要求做好出库或后续补库工作。

(一)出库

1.仓储保管台账。承储企业仓储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指令或上级下达动用指令中要求出库数量出库,根据《出库过磅单》实际出库数量,每日逐笔直接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保管明细账分仓分品种登记出库粮食。保管账须做到日清月结,月末汇总当月出库数量,分品种计入“保管总账-县级政府储备粮”。

3.统计账。公司统计根据仓储部门提供的出库凭证计算出库数量,直接在“县级政府储备粮”统计明细账下分品种登记出库数量。

4.会计账。按照仓储部门提供的出库进度报表及出库凭证,核减当月出库库存数量,结转成本。

5.统计报表处理。汇总当月动用实际出库数量,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储备粮收支平衡表”作“销售”反映。

(二)补库。按“县级储备粮增储(轮入)账务处理”进行处理。

四、三账核对要求

(一)月末由承储企业仓储部门牵头,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反映的入库粮食数量和性质,核对一致编制《库存三账核对表》。核对中出现差异须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更正。

(二)统计账处理要求。未尽事项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参照《粮食流通统计简明教程》规范处理。

(三)会计账处理要求。未尽事项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的通知》(国粮财〔2021〕281号)要求规范处理。

(四)如本规定所述内容与上级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