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姚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原《姚安县防汛应急预案》《姚安县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姚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026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指
2.1.1 县防指总指挥
2.1.2 县防指主要职责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1.4 县防办
2.1.5 县防办主要职责
2.1.6 现场指挥部
2.1.7 专项组
2.2 乡镇防指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3 预防、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3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3.1 气象水文信息
3.3.2 工程信息
3.3.3 洪涝灾情信息
3.3.4 旱情信息
3.3.5 堰塞湖险情
3.4 预报预警
3.4.1 预警分类分级
3.4.2 预警发布
3.4.3 预警响应
3.4.4 预警调整
3.4.5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4.2 Ⅲ级响应行动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5.2 Ⅳ级响应行动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4.11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供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物资保障
5.10 资金保障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灾后重建
6.3 物资补充
6.4 水毁修复
6.5 工作评价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辅助预案
7.3 以上和以下的含义
7.4 编制和解释部门
7.5 预案生效时间
姚安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强化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机制,规范水旱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楚雄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姚安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是姚安县组织应对突发性水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河道壅塞、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垮坝、堤防渠道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1.5.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筹兼顾,防抗结合、全力抢险,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5.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社会参与、军地结合、专群结合、平急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村(社区)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工业园区可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服从当地防指的统一指挥。
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
2.1 县防指
县政府设立县防指,在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发挥指挥决策的关键作用。
2.1.1 县防指总指挥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主持县防指日常工作,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局长担任。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广电局、县林草局、县滇中引水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姚安公路分局、姚安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局、县人武部、武警姚安中队、移动姚安分公司、电信姚安分公司、联通姚安分公司、中国铁塔姚安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2.1.2 县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指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州委、州政府和州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重要工程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责任。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重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监督指导乡镇和部门落实上级防汛抗旱重大决策和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州防指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具体责任人。
县防指成员单位共同职责:组织编制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报县防指备案。汛前组织开展行业系统防汛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汛期落实好24小时防汛应急值班值守要求,应急响应期间按县防指要求进驻县防办联合值守。参加县防办的会商、会议、检查督查、复盘评估、现场工组等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报送各类信息。督促指导乡镇、行业部门做好应对洪涝灾害“五停”工作和防范应对“五断”等极端情况。抗旱应急期间,按县防指要求参与抗旱保供各项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救灾任务。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权限内跨乡(镇)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项工作。中央和省、州预算内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指导灾区和行业部门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督促指导能源企业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确保生产生活场所和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协调灾区临时能源保障,指导能源企业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安全管理,根据县应急局动用指令组织调运。负责人防工程安全防范和防汛抢险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保障防汛抗旱无线通信频率及其安全使用。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汛期通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灾区通信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和重建工作,为各级防指提供公网通信保障。协调做好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工作。指导工业企业防汛抗旱和恢复重建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学校、体育场馆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转移安置临险、受灾师生,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教学秩序恢复,受损教育体育设施修复或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散布谣言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救助等福利机构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负责对灾区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做好灾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设备设施运行、应急处置等经费保障,协调落实县级恢复重建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州、县防汛抗旱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和技术支撑保障。指导乡(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后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修复重大工程。
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测监管,为水环境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城市(县城)防洪排涝规划,指导乡(镇)制定集镇防洪排涝规划,组织实施县城、集镇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行洪障碍清除和抢险排涝。督促供水企业保障县城、集镇供水安全。根据职能职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职能职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乡镇组织灾后水毁集镇、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和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组织公路、水路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安全畅通,负责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保障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协调铁路部门做好紧急抢险和受灾群众、伤病员紧急转移运输保障。配合铁路部门开展灾后水毁路段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渔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技术。负责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工情、险情、蓄水及农村饮水困难监测预报,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工作。负责县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建设,承担防洪抢险和堰塞湖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水库(坝塘)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小型水库和防洪影响跨乡镇小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技术审核,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审批,以及重要江河、重要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报审和组织实施。负责病险水利工程排危除险和灾后水毁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做好防灾减灾、隐患整治、安全度汛、防汛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根据雨情汛情,督促旅游经营单位临时关闭景区景点,及时做好游客安全转移。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及时修复水毁设施,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防洪安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应急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治疗,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医疗机构灾后恢复重建。
县应急局: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水旱灾害分级应对措施,开展预案培训演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推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健全信息获取共享机制,牵头研判水旱灾害风险形势,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县内外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驻姚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负责受灾困难群众应急救助、水旱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后调查统计工作。根据需求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小型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的审批。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处置洪涝灾害引发的事故。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资金的审计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推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在县防指、气象、水务等部门发布重要气象水文预警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相关预警信息。
县林草局:负责协调防汛木材供应和灾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救护、疫情监测。收集、上报水旱灾害造成的林业和草原灾情信息。组织林业和草原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
县滇中引水办:负责落实滇中引水建设工程区域内防汛责任,做好工程和设施安全度汛,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抗旱应急供调水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开展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预警信息关键时段向社会公众提醒。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动态监测和分析预报,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提供震情信息服务。配合开展震后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安全性评估、灾害损失调查评价、抗震设防要求和恢复重建提供服务。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负责水旱灾害气象风险分析预测,为防洪抢险、抗旱应急和抢险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实时向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灾后气象设施恢复重建。
姚安公路分局:负责姚安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桥涵、隧道和养护基础设施汛期应急抢险工作,保障公路及构造物完好和安全度汛。
姚安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和防汛管理,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排涝、重点工程和设施以及灾区的电力供应,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对接县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危险地区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队伍水域救援技能培训。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协调驻楚部队、组织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武警姚安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负责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应急抢险。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秩序等工作。
移动姚安分公司、电信姚安分公司、联通姚安分公司、中国铁塔姚安分公司:制定本部门防汛通讯保通预案,做好防汛通讯设施的检修、调试和管理,确保防汛话路和网络畅通。负责本行业通讯设施设备的防汛安全。按防指指令做好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本行业灾后通讯设施恢复重建。
2.1.4 县防办
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县防办成员。县防指成员单位承担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股室负责人为县防办联络员。
2.1.5 县防办主要职责
县防办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井组织实施。收集汇总雨水情、水旱灾险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提出较大及以上防汛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督促县防指成员单位参与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建防汛抗旱专家组。承办县防指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防办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县防指相关重点涉汛单位从事水旱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组成。主汛期间,由县防指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中派员组成联合防汛值班室统一值守;紧急情况下,可再从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2.1.6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或预判将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县防指视险情灾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参与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指挥长负责制。
当发生小洪水或轻度干旱,由乡镇防办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防指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当发生中洪水或中度干旱,由乡镇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地防指总指挥任现场指挥长;当发生大洪水、特大洪水或严重干旱、特大干旱时,县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防指日常工作的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
乡(镇)现场指挥部接受县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工作安排。2.1.6.1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县防指报告险情灾情有关信息;适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险情灾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县防指协调处置。
2.1.6.2 专项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专项工作组架构和成员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编组和职责由县防办另行规定。
2.1.7 专项组
县应急管理、气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技术方案的制定;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4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县防办更新备案专家名单。
县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抽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指导任务。
2.2 乡镇防指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指,在县防指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工作。乡镇防指总指挥由乡镇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防办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2.3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村(社区)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监测和预报预警
3.1 风险防控
县防办每年汛前、汛期适时组织防指成员开展风险隐患自检自查和综合检查,及时整治存在问题,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危险区域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确保度汛安全。检查重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建立情况,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情况,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物资补充更新情况,抢险队伍建设情况,应急值班值守情况,危险区人员网格化管理、江河箐沟上下游联动响应网络建立更新情况,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等。
3.2 监测和预报预警机制
3.2.1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极端降水天气、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3.2.2 县防办应当加强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舆情的收集、研判、汇总、报告等工作,为县防指决策提供支撑。
3.2.3 县防办实行“1262”预报预警与应急联动响应、防汛“六问”调度、县乡村组四级互动、人员转移避险网格化管理等工作机制。
3.3 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
3.3.1 气象水文信息
县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监测预报预警,县防办根据监测情况适时组织联合会商,对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隐患作出评估,提出应对建议报县防指。
针对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发展或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级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紧急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当江河发生或预报即将发生中洪水以上洪水时,水务部门要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监测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3.3.2 工程信息
3.3.2.1 江河工程信息
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超警期间,乡镇防指要每日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因素可能漫堤、决口时,事发地乡镇防指及基层防汛抗旱组织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和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防指。
3.3.2.2 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等蓄水工程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及时泄洪,相关情况及工程运行状况向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县级相关工程主管部门向县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可能导致次生洪水灾害时,水库管理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置并向下游涉险区域的乡镇、村组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乡镇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及措施。乡镇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3.3.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应对措施、转移安置情况,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防指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一般性灾情及时书面报告县防指;范围大、人员伤亡、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并跟踪上报实时灾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当集镇(县城)发生内涝并持续发展或预判即将发生严重内涝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预警、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监测巡查、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同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内涝范围、内涝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措施等信息。
3.3.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人口(重点是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3.5 堰塞湖险情
出现堰塞湖险情后,涉及地区乡镇防指应立即组织核实堰塞湖库容、堰塞体物质组成、堰塞体高度、堰塞湖上下游影响区人口、重要城镇、公共或重要设施等基本情况,按照《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明确的等级,由对应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安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指。
3.4 预报预警
3.4.1 预警分类分级
按照气象、水务等部门相关行业标准,结合我县水旱灾害特点,分为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江河水库(坝塘)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5类预警。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3.4.1.1 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时,县气象部门负责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级别,通报县防办及防指成员单位。县级广播电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防汛排涝准备等有关工作。必要时,采取“五停”等紧急措施,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3.4.1.2 江河水库(坝塘)洪水预警
当本县及境外的金沙江等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县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或过境洪峰、水库(坝塘)出现水位上涨时,县水务局根据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通报县防办及防指成员单位。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务、水文水资源部门的规范执行。
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时,或小型水库(坝塘)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报本级防指;适时跟踪分析江河、水库(坝塘)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汛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当地震、自然资源部门发出地震、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或者水库(坝塘)、堤防、堰塞湖发生重大险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次生灾害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出预警,并报告本级防指。
3.4.1.3 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加强监测观测,密切配合,共享信息,全面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发布山洪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每个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信息(信号)发送员,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制。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强降雨期间巡查值守,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发出警报。当地党委、政府要按照“1262”预报预警和联动响应机制要求,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避险并做好安全管理。
对山洪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预案,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防御责任制,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实现快速转移,并及时报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1.4 干旱灾害预警
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农业干旱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对江河来水、水库、地下水等水源进行研判分析,依据旱情对城乡居民饮水、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态需水的影响趋势进行预测,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报告县防指。
各乡(镇)防指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乡(镇)防指应加强抗旱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4.1.5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损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组织居民、用水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3.4.2 预警发布
县防指建立预警信息管理机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提高信息时效性、扩大受众覆盖面。
3.4.2.1 发布权限
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报县防指。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暴雨、极端降水天气、气象干旱预警;水务部门负责发布水库超限、山洪、洪水、乡村供水危机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布农业干旱预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市(县城)供水危机预警。
3.4.2.2 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应急广播)、电视、手机、报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4.2.3 预警对象
预警发布单位根据预警级别明确预警对象,其中对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特定场所,以及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应当进行针对性预警。
3.4.2.4 信息反馈
乡镇人民政府及承担有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预警发布部门(单位)反馈或回应接收结果。
3.4.2.5 信息通道保障
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通道保障工作。
3.4.3 预警响应
当县级有关部门发布Ⅳ级(蓝色)、Ⅲ级(黄色)预警时,县防办主任或受权副主任组织会商调度;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县防指指挥长或受权副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或受权指挥长组织会商调度;6小时内连续发布2次以上Ⅰ级(红色)预警时,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调度。预警信息发布后,乡镇防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指通报应急准备情况。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时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2)加强水库(坝塘)、堤防、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在建工地、移民安置点、临水临崖、田房工棚、景区景点、工矿企业、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的巡查值守。
(3)组织有关责任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视情向预警重点地区预置抢险队伍和装备等。
(4)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保障用品,准备转移安置场所。
(5)按照“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要求,提前全面疏散、转移易受威胁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管控重大危险源。
(6)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涝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必要时果断采取“五停”措施,及时关闭地下空间等危险区域。
(7)新闻媒体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8)县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3.4.4 预警调整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会商研判,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3.4.5 预警解除
当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缓解后预警自然终止。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Ⅱ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总指挥或受权指挥长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受权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办主任或受权副主任签署命令。
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县防指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启动县级防汛抗旱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乡镇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予以指导。县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报州防指备案。紧急情况下,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可自行启动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报县防指备案。
4.1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乡镇防指要组织对事态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力量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及时管控现场,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并及时报告县防指。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或者针对我县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Ⅰ级(红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发布洪水Ⅰ级(红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特大洪水;
(4)蜻蛉河河道发生特大洪水(达到或超过50年一遇);
(5)姚安县主城区发生或2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发生重度内涝;
(6)洪水造成昆楚大复线、姚南高速等高速公路、广大铁路、320国道等任一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下口坝、洋派、红梅、胡家山4座中型水库之一出现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3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3座以上小(一)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出现特别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出现Ⅰ级风险堰塞湖;
(11)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联6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2万人以上;
(12)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农业特大旱灾,且旱情仍持续发展;
(13)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特别严重因旱饮水困难,出现极为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冬春季连续大于60天无雨,夏秋季连续大于30天无雨,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全县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各乡(镇)坝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姚安县城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在县防办(县应急局)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指挥长在县防办参与会商,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联系水务部门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赴灾区一线现场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及县防指成员在县防办参加会商。
(2)县防指迅速将会商处置情况上报县委和州防指,根据决策范围和权限,有关特殊事项视情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3)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县防指按照权限指挥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泄)洪时,由县防指总指挥签署命令实施分(泄)洪,涉及长江、珠江流域委和外州(县)管理的防洪工程,报请州防指报告省防指、流域防总,并按照国家防总、流域防总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受灾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受灾乡镇防指总指挥靠前指挥一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协调驻姚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支持。
(7)县防指3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8)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集中在县防办24小时联合值守,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调度。
(9)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伍。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县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姚安广播电台、姚安电视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等措施。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或者针对我县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发布洪水Ⅱ级(橙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大洪水;
(4)降雨造成蜻蛉河河道发生重大洪水(达到或超过20~50年一遇);
(5)姚安县主城区发生或2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发生中度内涝;
(6)洪水造成昆楚大复线、姚南高速等高速公路、广大铁路、320国道等任一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杨家村、大康郎、大麦地、梨园、空心树等重点小(一)型水库及以上水库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下口坝、洋派、红梅、胡家山4座中型水库之一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9)2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重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10)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出现Ⅱ级风险堰塞湖;
(11)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联4~5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12)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农业严重旱灾,且灾情仍持续发展;
(13)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严重因旱饮水困难,出现重大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重大影响。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在县防办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分管水务工作的指挥长、联系水务部门的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赴灾区一线现场指挥。其他副指挥长和县防指成员在县防办参加会商。
(2)县防指迅速将会商处置情况上报县委和州防指。根据决策范围和权限,有关特殊事项视情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3)按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视情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县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泄)洪时,由县防指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泄)洪。涉及长江、珠江流域委和外州(县)管理的防洪工程,报请州防指报告省防总、流域防总,并按照省防总、流域防总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5)县防指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做好行业防汛安全管理,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6)县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受灾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受灾乡镇防指总指挥或指挥长靠前指挥一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提请县政府协调驻姚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州防指给予支持。
(8)县防指6小时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一线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9)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气象、水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集中在县防办24小时联合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调度。
(10)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补助资金,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水务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伍。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指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姚安广播电台、姚安电视台等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灾情及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或者针对我县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应急响应、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水旱灾害;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Ⅲ级(黄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发布洪水Ⅲ级(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中洪水;
(4)降雨造成蜻蛉河河道发布洪水Ⅲ级(黄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中洪水;
(5)降雨造成蜻蛉河河道发生重大洪水(达到或超过5~20年一遇);
(6)洪水威胁昆楚大复线、姚南高速等高速公路、广大铁路、320等国道安全;
(7)1座及以上小(1)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8)1座小(1)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且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发生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9)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出现Ⅲ级风险堰塞湖;
(10)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联2~3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00人以上60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4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11)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农业中度旱灾,且灾情仍持续发展;
(12)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中度因旱饮水困难,出现较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在县防办主持会商,县防指部分成员参加,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受灾乡镇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一线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2)县防办密切跟踪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向州防办报告。
(3)县防办视情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调度。
(4)县防办视情在姚安广播电台、姚安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发布汛(旱)情通报。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州防指发布我县境内洪水Ⅳ级(蓝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洪涝灾害,或者针对我县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应急响应、且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水旱灾害;
(2)县气象局发布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Ⅳ级(蓝色)预警信号,且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3)水文部门发布洪水Ⅳ级(蓝色)预警,且研判可能出现小洪水;
(4)小(2)型水库水电站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5)3座小(2)型及以上水库出现超设计洪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发生严重险情或研判可能发生严重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6)蜻蛉河河道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出现一般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一般险情,或重要江河干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研判可能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
(7)1个乡镇或1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联1人;或一次洪涝灾害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一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1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8)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出现Ⅳ级风险堰塞湖;
(9)3个及以上乡镇发生农业轻度旱灾,且灾情仍持续发展;
(10)3个及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发生轻度因旱饮水困难,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影响。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主任或副主任在县防办主持会商,县防指部分成员参加,部署相应工作。受灾乡镇防指安排相关部门靠前指挥一线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应急处置,提前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县水务局按照权限做好重点水利工程的调度。
(2)县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发展变化,加强对乡镇防汛抗旱工作指导。
(3)县防办及时将受灾情况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防指领导,向防指成员单位通报。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州防指;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1)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及极端降水天气信息、气象干旱信息报送;
(2)水务部门负责水库坝塘(职责范围内)洪水信息、洪涝(山洪)灾害信息报送;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县城内涝信息、县城干旱信息和县城供用水短缺危机信息报送;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坝塘(职责范围内)洪水信息、农业渍涝灾害、农业干旱灾害信息报送;
(5)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污染危机信息报送;
(6)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职责报送防汛抗旱信息;
(7)县防办及时收集整理各乡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各类险情、灾情信息,汇总后向县防指和州防办报送。
4.6.3 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处理;出现较重险情灾情需上级支持、指导的,及时向州防办报告。
县防办接到乡镇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或指导乡镇开展处置工作。
4.6.4 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坝塘)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同级防指(基层防汛抗旱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遇有突发重大、特大洪涝险情、灾情时,可越级上报。
4.6.5 对将影响到毗邻我县行政区域其他地区的险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指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联合抢险救灾。
4.6.6 县防办接到重大、特大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委、县防指和州防办,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6.7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县防办负责发布全县水旱灾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动态;县水务局负责发布全县水情、旱情;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全县雨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发布全县农业水旱灾情;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城市、县城内涝、供水危机灾情;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布全县地质灾害灾情。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乡镇防汛抗旱动态由当地防办负责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7.1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和水旱灾害应对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县防办根据联合会商情况,及时调度乡镇防指做好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7.2 遇重大以上险情、灾情,县防指组织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或专题会商,分析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和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并作出相应部署,视汛情、旱情应对需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公开发布应急响应或动员命令,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7.3 县防指负责重要江河干流、重要水库和重点防洪城镇等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超设计标准洪水调度;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乡镇应急调水;督促指导乡镇、有关单位做好设计标准内洪水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指或相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上级防指可直接调度。
4.7.4 县防指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必要时,指令县内专业抢险力量参加险情抢护、人员转移等应急救援任务;协调驻姚部队、民兵或县外抢险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或集结待命。县水务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乡镇负责。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防汛抗旱资金调度,县应急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度,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救援运力调度。
4.7.5 因水旱灾害而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县防指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险,最大限度防止次生、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时,乡镇防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4.8.2 处置较大以上险情时,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团结协作,高效处置。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指应当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调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现场指挥部视情决定。抢险救援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做好群众的转移、救援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基本生活保障。
4.9.4 县、乡镇防指要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发生水旱灾害后,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紧急管控与社会动员
发生重特大水旱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管控,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或调用有关车辆、物资、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行业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11 响应终止
4.11.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应当及时宣布响应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终止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牵头,省通信管理局姚安管理办公室(移动姚安分公司)配合,积极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企业,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及时开通应急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2 出现突发事件后,县工业信息化科学技术局要及时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深入灾区,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应急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微信、抖音等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危险区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技术保障
5.2.1 县防指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强对乡镇防指应急指挥能力建设的指导,提升全县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能力。
5.2.2 县水务局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3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队伍、驻姚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县、乡镇防指应当定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4 供电保障
电力企业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供水保障
水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优先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应急保障以及供水设施的抢修、恢复。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路部门配合,负责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
5.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传染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进行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社会治安管控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9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和救灾物资及设备。县、乡镇防指可委托相关单位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9.1 物资储备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县防指储备的县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重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3)各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是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各级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及定额,根据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因地制宜确定。
(4)抗旱物资、水源储备:干旱频繁发生地区的乡镇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缺水乡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严重缺水的应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9.2 物资管理调拨。物资调拨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抗洪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进行物资支援。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时,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要建立城市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10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救灾物资、抢险装备和人员防护设备、运行等补助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防办运行等工作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各级防指及时报告灾情,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及各类新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广泛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防指要落实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管理人员、成员单位人员等开展防汛抗旱培训。县防指负责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乡镇防指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当做到课程规范合理、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等方式,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实战化演练。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项演练。乡镇、村(社区)每年要在汛前至少组织1次覆盖所有自然村的群众转移避险演练。演练要突出实战性、实效性,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灾情,组织有关责任人、受威胁群众、抢险救援队伍等广泛参与。演练方案要充分考虑夜间降雨、涨水和交通、通信、电力中断等极限因素,涵盖监测预警、工程调度、转移安置、抢险处置、应急救援等内容。
6 后期处置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卫生防疫、物资保障、治安管理、复产复课、水毁修复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6.1 调查评估
水旱灾害发生后,县防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灾害进行复盘,调查评估相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6.2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乡镇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经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3 物资补充
县政府应当针对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轮换防汛抗旱所需抢险物料、设施设备和生活救灾物资。
6.4 水毁修复
有关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工作评价
县防指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短板,提出改进建议。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乡镇防指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应当于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防办备案。
预案批准实施后,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辅助预案
县防指成员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抗旱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水库防洪预案、江河防洪预案、山洪灾害防御方案、城市抗旱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应急供水方案、农村除涝方案、应急响应工作流程、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救援力量分布图、指挥通讯名录等专项预案方案为本预案的专业预案,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报县防办备案。
7.3 以上和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编制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编制,县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堰塞体单因素危险性级别与评价指标
3.堰塞下游水库风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4.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级别
5.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6.姚安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体系图
7.姚安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8.姚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指挥流程图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5.轻度内涝:城市内涝水深不超过20厘米,影响范围在街区内,主要影响街区内的交通和行人出行。
6.中度内涝:城市内涝水深在20厘米以上、70厘米以下,影响范围在街区内和周边低洼地带,对城市交通、居民生活等功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7.重度内涝:城市内涝水深超过70厘米,影响范围较大,通常出现于城市特殊区域(如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铁等),会对城市的交通、居民生活等基本功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8.农业轻度旱灾:全县范围内,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低于30%。
9.农业中度旱灾:全县范围内,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10.农业严重旱灾:全县范围内,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11.农业特大旱灾:全县范围内,受旱区域内,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高于80%。
12.因旱饮水困难轻度旱灾:全县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5%~10%;受旱乡镇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10%~15%。
13.因旱饮水困难中度旱灾:全县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10%~15%;受旱乡镇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15%~20%。
14.因旱饮水困难严重旱灾:全县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15%~20%;受旱乡镇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20%~30%。
15.因旱饮水困难特别严重旱灾:全县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20%;受旱乡镇范围内,因旱造成人口饮水困难率达30%。
16.紧急防汛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7.紧急抗旱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8.县内重要江河:蜻蛉河、渔泡江、石者河、文龙河。
19.重点防护河段:蜻蛉河姚安段、渔泡江姚安段、石者河姚安段。
20.三避让: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
21.三个紧急撤离:达到预警临界值时坚决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坚决转移、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坚决转移。
22.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道路客货运和水上运输)。
23.五断: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天然气)。
24.重点小(1)型水库:承担重要防洪、供水任务的小(1)型水库。
附件2
堰塞体单因素危险性级别与评价指标
堰塞体单因素危险性级别 | 分级指标 | |||
堰塞湖库容/亿m3 | 上游来水量/(m3/s) | 堰塞体物质组成d50/mm | 堰塞体几何形态 (堰高H、顺河长L/堰高H) | |
极高危险 | ≥1.0 | ≥150 | ≤2 | H≥70m,L/H<20; 或70m>H≥30m,L/H≤5 |
高危险 | 0.1~1.0 | 50~150 | 2~20 | H≥70m,L/H≥20; 或70m>H≥30m,20>L/H>5;或30m>H≥15m,L/H≤5 |
中危险 | 0.01~0.1 | 10~50 | 20~200 | 70m>H≥30m,L/H≥20;或30m>H≥15m,20>L/H>5; 或H<15m,L/H≤5 |
低危险 | ≤0.01 | ≤10 | ≥200 | 30m>H≥15m,L/H≥20m;或H<15m,L/H>5 |
附件3
堰塞下游水库风险级别与分级标准
风险级别 | 分级指标 | ||
堰塞体与下游水库坝址的距离/km | 堰塞湖溃决后下游水库入库洪峰流量 | 堰塞湖库容与下游水库有效库容的比值 | |
高风险 | ≤100 | ≥水库校核洪水洪峰流量 | >1.5 |
中风险 | >100,≤1000 | <水库校核洪水洪峰流 量,≥水库设计洪水洪峰 流量 | <1.5,≥1 |
低风险 | >1000 | <水库设计洪水洪峰流量 | <1 |
附件4
堰塞湖淹没和溃决损失严重性级别
溃决损失严重性级别 | 分级指标 | |||
风险人口(人) | 重要城镇 | 受影响的公共或基础设施 | 受影响的生态环境 | |
极严重 | ≥105 | 地级市政府所在地 | 国家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和基础设施,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或梯级水利水电工程,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或剧毒化工厂、重金属厂矿 | 世界级文物、珍稀动植物或城市水源地,引发可能产生堵江危害的重大地质灾害或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人口超过1000人 |
严重 |
104~105 | 县级市政府所在地 | 省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中型水利工程或较大规模化工厂、农药厂、重金属厂矿 | 国家级文物、珍稀动植物或县城水源地,引发可能束窄河道的地质灾害或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人口达到300~1000人 |
较严重 | 103~104 | 乡镇政府所在地 | 市级重要交通、输电、油气干线及厂矿企业或一般化工厂和农药厂 | 省市级文物、珍稀动植物或乡镇水源地,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人口达到100~300人 |
一般 | ≤103 | 乡村以下居民点 | 一般重要设施及以下 | 县级文物、珍稀动植物或乡村水源地,引发的地质灾害影响人口小于1000人 |
附件5
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表
堰塞湖风险等级 | 堰塞体危险性级别 | 溃决损失严重级别 |
Ⅰ | 极高危险 | 极严重 |
高危险 | 极严重 | |
Ⅱ | 极高危险 | 严重、较严重 |
高危险 | 严重 | |
中危险 | 较严重、严重 | |
低危险 | 极严重 | |
Ⅲ | 极高危险 | 一般 |
高危险 | 较严重、一般 | |
中危险 | 较严重 | |
低危险 | 严重、较严重 | |
Ⅳ | 中危险 | 一般 |
低危险 | 一般 |
注:按《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与应急处置技术规范》(SL/T450-2021)附录评判堰塞湖风险等级。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