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太政 罚决〔2026〕1号 | 杨 某 某 | 杨某某在姚安县官屯80MW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未批先占用林地建设杆塔行为,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于 2026年 3月 3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杨某某在姚安县官屯80MW光伏发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发电集电线路杆塔。经认定,违法占用林地(商品林)建设杆塔面积2198平方米(3.3亩),该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于2026年7月31日前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异地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共计2198㎡×15元/㎡×1.5=49455元(大写肆万玖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 缴纳罚(没)款 15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 4月29日 |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