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动防)罚〔2026〕22号 | 申某丽、魏某彪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 申某丽、魏某彪 | 2026年9月24日,当事人申某丽将自家所养的肥猪,请魏某彪在朱街村委会大路边村内公用的屠宰台上进行屠宰后,申某丽将自家冰柜放不下的猪肉拉到朱街村委会弥苴公路边,由魏某彪帮助分割进行销售,售价18.00元每公斤,申某丽微信收款总计394.00元,现场剩余鲜猪肉7.4公斤。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剩余鲜猪肉皮面上没有盖有品质检验章、检疫讫印章。魏某彪在此次屠宰、销售中为无偿帮助,没有收取酬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申某丽、魏某彪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某丽罚款,当事人魏某彪不予行政处罚。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