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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15 14:50:26

经依法查明,大河口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移交2026年度林草监测疑似违法图斑线索1条,蒿子箐村委会白石头箐一组1号村民周某某在蒿子箐村木瓜树岭岗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存在疑似破坏林地地块,大河口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8月20日受案,经初查,周某某在蒿子箐村木瓜树岭岗未经审批毁林地开垦,涉嫌违法。姚安县大河口乡蒿子箐村委会白石头箐一组1号村民周某某毁坏林地面积3.38亩(2256平方米),滥伐蓄积0.01立方米,其中地块1毁坏林地3.04亩(2025平方米),地块2毁坏林地0.34亩(231平方米),查姚安县林草湿荒成果矢量、姚安县国家级(2023年修编)、省级(2023年修编)公益林矢量和姚安县三个州级自然保护区矢量。该范围涉及大尖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涉及省级公益林,不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现场位于大河口乡57林班,地类为乔木林地3.04亩,灌木林地0.34亩,树种为云南松,林种为自然保护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 实属擅自毁坏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拟终结案件调查,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2)相关证人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5)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鉴定意见书;(6)毁林开垦林地位置图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统一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共性目录清单和可选择目录清单的通知》(楚政办通[2023]28号)和《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姚安县乡镇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姚政办通[2023]28号)规定依法行使处罚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 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6年9月30日前对毁坏的林地面积3.38亩(2256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2256㎡×2元/㎡×2倍=9024元(大写玖仟零贰拾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柜台缴纳罚款或用手机微信扫描“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二维码按提示缴款,缴纳罚款9024元(大写玖仟零贰拾肆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