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克明等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克明,男,云南齐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分公司职工。2026年6月9日11时43分许,李克明在姚安县学府尚品建设项目工地开展切割木料工作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杨小昌,男,云南晟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6月18日17时许,杨小昌在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方家屯二组饮水改造工程项目工地开展水管架设工作时,不慎跌倒,造成右手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张文飞,男,云南后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8月2日14时许,张文飞在姚安县光禄镇草海新村景观河施工工地开展运送混凝土工作时,发生了三轮车侧翻事故,造成左手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李文芳,女,姚安县官屯中心小学职工。2026年6月26日中午12时许,李文芳在姚安县官屯小学开展后勤工作过程中,上侧所时不慎滑倒在校内侧所门口,造成腰背部受伤。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朱陈鸿,男,蒙格新材料科技(姚安)有限公司职工。2026年7月10日11时许,朱陈鸿在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8号生产车间开展模切机作业工作时,不慎被模切机绞伤右手。经调查核实,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4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姚安县栋川镇金秀谷,邮编:675300,联系电话:0878-6015016。
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