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国用(1998)字第1275号,权利人:大河口乡畜牧兽医站,坐落:姚安县大河口乡大河口集镇。
2.证书号:姚集用(2001)字第4706号,权利人:王有,坐落:姚安县栋川镇龙岗村委会小屯二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