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3)字第17410号,权利人:吴永平,坐落:姚安县光禄镇吴海村委会吴海七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8962号,权利人:李自伟,坐落:姚安县栋川镇包粮屯村委会候一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37718号,权利人:罗文祥,坐落:姚安县官屯镇连厂村委会罗家组。
4.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37710号,权利人:李啟秀,坐落:姚安县官屯镇连厂村委会罗家组。
5.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43321号,权利人:周荣生,坐落: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田房箐组。
6.证书号:姚集用(1998)字第43053号,权利人:杨卫荣,坐落: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太平二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