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2671号,权利人:马学聪,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江尾村委会庄房二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7592号,权利人:陈光伟,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埂屯村委会袁家桥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