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367号,权利人:张三社公房,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张家冲三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8279号,权利人:张汝玉,坐落:姚安县栋川镇海子心村委会张官冲三组。
3.证书号:云(2016)姚安县不动产权第0000334号,权利人:鲁家华、李晓芹,坐落:姚安县城南片区福华名苑9幢2单元。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