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2)字第16534号,权利人:钱家传,坐落:姚安县光禄镇新庄村委会钱湾一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327号,权利人:张忠祥,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张家冲三组。
3.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3799号,权利人:肖发先,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右所冲二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