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弥政罚决字 〔2026〕003号 | 罗某某涉嫌毁坏林地案 | 罗某某 | 经依法查明,罗某某涉嫌毁坏林地2个地块,面积为1920平方米,计2.88亩,地块位于小苴村委会野猪箐组杨家咪地,地块1面积为1173平方米,计1.76亩,地地块坐标经纬度(101.033835,25.396160),主要现状为耕地;地块2面积为 747 平方米,计 1.12 亩,地地坐标经纬度(101.033800 25.395891),主要现状为耕地,现场原有植被已被清除,用于种植农作物。 | 本机关于对你2025年在野猪箐组杨家咪地毁坏林地的行为,查明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且主动、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已经主动恢复植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五项和第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6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920平方米×2元/平方米×1倍=3840.00元(大写: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 缴纳罚款和恢复植被 | 姚安县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06月05日 | |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