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1.证书号:姚集用(1991)字第4825号,权利人:蔡正华,坐落:姚安县栋川镇龙岗村委会小屯四组。
2.证书号:姚集用(1997)字第34523号,权利人:任自太,坐落:姚安县栋川镇蜻蛉村委会方家屯二组。
姚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