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32903010153512203 |
202403281437585351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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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适中乡卫生院 |
姚安县三木小学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沈政权 |
马绍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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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县适中乡卫生院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案 |
姚安县三木小学二年级教室照明灯不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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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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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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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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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3月29日 |
2024年0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