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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公示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2875 | 发布时间: 2023/10/18 9:20:57

案例一、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查处刘银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要旨】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张家云、龚建洲,光禄镇执法人员李军、李晓杰在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刘银珍在姚安县光禄镇街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排查刘银珍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光禄镇街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张家云、龚建洲,光禄镇执法人员李军、李晓杰在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刘银珍在姚安县光禄镇街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经排查刘银珍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光禄镇街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所售烟花爆竹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一,2023年1月19日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刘银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

证据二,刘银珍本人的询问笔录共1份,证明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原因。

证据三,刘银珍擅自在光禄街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现场照片2份,证明对刘银珍个人处罚主体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介于刘银珍本人,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李花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通过此案例及行政处罚,严格贯彻落实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效的查处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保证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教育公民做遵纪守法,做合法经营者。

 

案例二、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查处李花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烟花爆

【要旨】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刘永健、雷轩、郁海、周立金在执法检查过程现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李花在姚安县栋川镇华联超市门口5米处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经查李花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售卖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刘永健、雷轩、郁海、周立金在执法检查过程现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李花在姚安县栋川镇华联超市门口5米处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经查李花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售卖烟花爆竹,所售烟花爆竹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证据一,2023年1月19日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李花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

证据二,李花本人及家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原因。

证据三,李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李花个人处罚主体合法性。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介于李花本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李花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通过此案例及行政处罚,严格贯彻落实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效的查处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保证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教育公民做遵纪守法,做合法经营者。


案例三、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查处覃军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

【要旨】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刘永健、雷轩、郁海、周立金在执法检查过程现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覃军在姚安县栋川镇菜市场路口鑫宝街喜来阁婚庆用品店门口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经查覃军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售卖烟花爆竹,所售烟花爆竹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9日姚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人员刘永健、雷轩、郁海、周立金在执法检查过程现场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覃军在姚安县栋川镇菜市场路口鑫宝街喜来阁婚庆用品店门口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经查覃军户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售卖烟花爆竹,所售烟花爆竹行为属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查处理由和结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3年1月19日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覃军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街边售卖烟花爆竹的事实。

证据二,覃军本人及家人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售卖烟花爆竹原因。

证据三,覃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覃军个人处罚主体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介于覃军本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执法,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覃军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通过此案例及行政处罚,严格贯彻落实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效的查处烟花爆竹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保证了其他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教育公民做遵纪守法,做合法经营者。


以上三起典型案例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报送,并录入成为合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