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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GC18531950023号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12600 | 发布时间: 2019/1/4 16:16:31

2018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地址在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的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依法对该公司销售的标识生产企业名称为“云南省姚安荞酒厂”,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的“东方明月荞酒”(400ml/瓶)开展监督抽检(抽样单号GC18531950023),经检测,该批次荞酒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中的总酸值为0.33g/L(标准要求为g/L≥0.4),研判为问题样品。

现将该批次问题食品的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的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表1  问题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531950023

样品名称

东方明月荞酒

生产日期

2017年1月18日

型号规格

400ml/瓶

标称生产企业

云南省姚安荞酒厂

被抽样单位

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监测问题项目

总酸

检验机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一、抽样单编号为GC18531950023号问题食品的经营企业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处置情况:

当事人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从姚安县红丰批发部购进了180瓶“东方明月荞酒”(生产日期:2018年1月18日、规格400ml/瓶),进货价是10.42元/瓶,货值金额1875.6元,销售价格是11.8元/瓶,已销售了150瓶,还剩余30瓶已作下架退货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但在购进该批荞酒时,已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提供供货人的姓名和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供查验,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的规定。为此,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食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食品销售活动。通过加强进货、销货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县局法规股、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决定对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单编号为GC18531950023号问题食品涉及的生产企业云南省姚安荞酒厂的处置情况:

2018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地址在姚安县栋川镇荷城福苑18栋的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依法对该公司销售的标识生产企业名称为“云南省姚安荞酒厂”,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的“东方明月荞酒”(400ml/瓶)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荞酒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类别中的总酸值为0.33g/L(标准要求为g/L≥0.4),研判为问题样本。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对云南省姚安荞酒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东方明月荞酒为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向姚安县红丰批发部(负责人:李云鹏)批发,而批发部是直接向云南省姚安荞酒厂购进的。经现场调取入库单和销售记录,该厂于2017年1月18日生产的该批次东方明月荞酒(400ml/瓶*12瓶/件)共计109件,出厂批发给姚安县红丰批发部40件,姚安县鸿雁批发部30件,楚雄富亿批发部30件,剩余9件留厂内荞酒大厦职工内部使用。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云南省姚安荞酒厂立即追查109件荞酒的销售情况,未销售出的产品及时召回。经追查,批发给姚安县鸿雁批发部的30件已于当月销售完无存货,批发给楚雄富亿批发部的30件货也已销完无存货,在姚安县红丰批发部召回尚未销售出的该批次产品13件零7瓶(含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退回的30瓶)。云南省姚安荞酒厂针对出现该批次荞酒问题产品的原因进行了排查,写出了整改报告及召回产品报告。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的规定,我局调查人员认定云南省姚安荞酒厂已按规定及时履行了前款规定的义务,申请不予立案调查处理,后经县局法规股、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不予立案调查处理。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