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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GC18531950034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12611 | 发布时间: 2019/1/4 16:11:54

2018年8月29日,我局在开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姚安县家世界购物中心销售的“白芹菜”进行了抽样送检,购进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2018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出具了编号为FGC185319500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企业的有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表1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8531950034

样品名称

白芹菜

生产日期

2018年8月29日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姚安县家世界购物中心

监测问题项目

氧乐果

检验机构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年10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8年10月11日


对抽样单编号为GC18531950034号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企业姚安县家世界购物中心的处置情况:

2018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20181009182)和FGC18531950034号《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并告知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在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从楚雄蔬菜批发市场以4.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 “白芹菜” 5公斤。在经营过程中以5.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2.6公斤,其余2.4公斤被我局抽样。该“白芹菜”货值金额为29.5元,获违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现场有“白芹菜”在销售的事实和不合格“白芹菜”采购数量的情况及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1页,证明我局抽样农产品的基本信息情况;

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芹菜”检验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我局已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了当事人,并告知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同无异议的事实。

5、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委托店长梁某接受调查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6、身份证复印件3份,分别证明委托人、被委托人、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

7、询问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芹菜”的购进、销售情况和货值及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9、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

10、采购收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白芹菜”的购进日期、数量及价格;

11、姚市监当罚[2018]29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印)认可,并查证属实。

本局于2018年12月 13日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芹菜”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白芹菜数量少,可减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2018年11月 27日讨论决定作如下减轻处罚: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分行姚安支行营业室(户名: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41094010****07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姚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