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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城梅葛文化园片区综合管理规定
姚安县人民政府第3号公告

《姚安县城梅葛文化园片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姚安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姚安县城梅葛文化园片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卫生城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梅葛文化园片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梅葛文化园片区内(以梅葛广场为中心,东至德丰寺后墙锦坊,南至环城南路,西至宝城路,北至文化馆、体育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梅葛文化园片区内改造、装饰建筑物要充分体现姚安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和仿古的城镇特色,住户(经营户)需对建筑物进行装饰、改造、扩建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修改装饰、改造。

第四条 梅葛文化园片区内实行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所有住户和单位需交纳环境卫生清扫费和垃圾代运费。

第五条 凡发布户外广告或印刷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广告内容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张贴、悬挂或用其他方式发布广告需与梅葛文化园建筑风格相协调,需体现文化元素,发布安装前制作式样,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形式进行发布。 

第六条 在梅葛文化园片区内街道(道路)及人行道上,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人行道经营、摆摊设点、清洗车辆、堆放物料;

(二)在人行道上饲(放)养家禽(畜)和屠宰禽畜;

(三)在人行道上和沿街窗户外吊挂、晾晒衣物;

(四)在车行道上、人行道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它拌合物等经营(生产)性作业。

(五)在临街房屋正面墙上悬挂和在墙外陈设物品。

第七条 梅葛文化园片区内禁止下列有损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树木等;

(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梅葛文化园片区内道路禁止货车通行,违者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梅葛文化园所有住户在立体建筑房屋顶上改造和建盖临时构筑物必须符合梅葛文化园的整体风格。禁止在临街房屋(建筑物)上擅自安装雨棚、防盗栏及其他与建筑房屋主体不协调的构筑物等设施,违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广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取缔。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