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人民政府欢迎您!
首页> 政策文件   > >  规范性文件库
规范文件
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姚安县人民政府第19号公告

《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3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税务机关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姚安县城区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说明事实及依据,报送《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或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明资料材料。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税政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姚安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由纳税人在姚安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进行评估,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个案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二)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检查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九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涉税事项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