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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检验检测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姚安县检验检测所 | 访问量:663 | 发布时间: 2024/3/20 15:29:45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姚安县检验检测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姚安县检验检测所(以下称“县检验检测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检验检测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图书馆、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内容

1.县检验检测所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政务公开办公室及其他股室要求公开的公开内容。

2.检验检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县检验检测所相关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5.其他公开内容根据县检验检测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要求相关股室提供公开内容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流程

县检验检测所各股室负责提供公开的材料(包含文字、图片等),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填写审批单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保密制度要求的涉密资料报县保密局审查后方可公开。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格式编辑,并上传至姚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检验检测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检验检测所申请获取。县检验检测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 受理机构

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机构:姚安县检验检测所办公室。

2.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检验检测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姚安县检验检测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5720066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县检验检测所办公室填写《姚安县检验检测所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填写《姚安县检验检测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检验检测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县检验检测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县检验检测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修正。

对不属于县检验检测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检验检测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八条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应按照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实施。

本部门制定政策文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主要对解读工作按阶段或进程作具体的部署安排,明确解读工作的时限、范围、对象、途径、内容和重点等;解读材料主要对政策文件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政策具体内容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等进行解释说明。

提请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或者本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在报审政策文件有关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同时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后,县检验检测所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县检验检测所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县检验检测所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县检验检测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县检验检测所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和不予公开的依申请政府信息上报备案制度。县检验检测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检验检测所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检验检测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