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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 姚安县教育体育局 | 访问量:16907 | 发布时间: 2023/1/9 11:53:06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代码:01517448—4。

二、受理范围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同时具备师范类毕业和教师资格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四、实施机关

姚安县教育局教育股。

五、审批条件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教育的需求,具备教育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地点

姚安县教育局教育股。

八、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办材料,含申办报告,资格证明,资产及经费来源,场地证明,学校规章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拟聘教师资格证明等。

九、审批时限

90个工作日内。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

免费。

十一、咨询

咨询地点:姚安县教育局教育股。

咨询人:余发勇。

咨询电话:0878-5711652。

十二、办事程序

1.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办材料,含申办报告,资格证明,资产及经费来源,场地证明,学校规章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拟聘教师资格证明等。

2. 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达到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说明理由。

3. 对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