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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20322 | 发布时间: 2021/5/19 10:15: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1年5月19日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楚食安委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食安委是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承担县政府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为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单位。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县政府食安委主任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其余各位副县长和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政府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有: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林草局、县供销社、人行姚安县支行、县法院、县检察院、中国邮政姚安分公司26家成员单位。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需要新增或调整的,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与该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政府食安委批准;县政府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变动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程序报县政府食安委批准,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县政府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等。

第七条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成员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备案。

第三章  政府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出全县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安排、指导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评议考核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调查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推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督促各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受县政府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和管理县政府食安委专家委员会工作和负责县级食品安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承办州政府食安办、县政府食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县政府食安委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由县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县政府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工作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条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会议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召集,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参加,研究拟提交县政府食安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推动跨地区跨部门重点工作。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二)专题会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食安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食品安全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印发相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文件制度。

县政府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姚食安委”,由县政府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文件发文代字为“姚食安办”,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审核,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编写简报、专报,反映情况问题,报送经验做法,供县政府食安委领导、县政府食安委成员、成员单位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后报县政府食安委。

涉及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各成员单位应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通报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四条  会商制度。

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各成员单位定期共享食品安全相关数据,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数据汇总、梳理、分析,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县政府食安委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制度。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的新闻发布,各相关部门应事先沟通达成一致,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制度。

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县政府食安委委托,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制度。

县政府食安委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具体工作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督查、督办内容包括: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以及县政府食安委议定、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责任约谈制度。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经县政府食安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或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批准,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领导干部未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高发,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约谈的,及时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约谈工作由县政府食安委组织实施,县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制度。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分别用于以县政府食安委、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文件、函件等。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印章需报请县政府食安委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使用,“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办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同意后使用。印章由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任务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

(一)督促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二)将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纳入全县综治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

(一)负责协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拟定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方案。

(二)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

(三)配合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县委网信办

(一)负责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二)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查处网络食品虚假广告、违法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网站。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一)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州、县有关食品安全项目支持。

(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

(三)承担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五、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一)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全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二)提出全县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三)监测分析全县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研判行业发展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全县食品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四)负责拟定餐饮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促进餐饮行业规范健康安全发展。

(五)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和开展行业宣传培训工作。

(六)建立健全餐饮行业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餐饮行业安全信息。

(七)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研究,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创新规划。

(八)支持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支撑。

(九)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

(十)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六、县教育体育局

(一)负责组织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通过多途径向学生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

(三)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

(四)负责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五)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七、县民族宗教局

(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负责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八、县公安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二)参与跨县重大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侦办,负责全县重特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和协调工作。

(三)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领域暴力抗法案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维护。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五)负责乡镇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侦查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九、县民政局

(一)督促儿童、救助管理、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食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

(二)加强对儿童、救助管理、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十、县司法局

(一)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二)参加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三)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四)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县财政局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质量监管。

(二)负责指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安全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

(三)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

(四)负责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工作。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检查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负责对校园及周边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危及学生安全情况的执法力度,督促流动食品摊贩在划定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六)负责推动实施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集中处置场所建设。

十四、县交通运输局

(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县公路沿线、高等级公路服务站(区)的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督促交通建设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道路货运经营者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相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输食品行为。

(三)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站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

十五、县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

(三)依法指导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六)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十六、县水务局

(一)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

(二)负责督促水利建设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设施,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水利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参与涉及饮用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县文化和旅游局

(一)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旅游团队餐饮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八、县卫生健康局

(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二)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做好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解答,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三)组织开展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六)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九、县市场监管局

(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或拟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重大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预警计划实施方案及地方标准,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

(三)负责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做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加强对食品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稽察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八)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九)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县融媒体中心

(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食品安全工作宣传。

(二)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三)配合相关部门严格监管、依法打击利用广播电视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行为。

二十一、县林草局

(一)负责食用林产品检疫。

(二)参与食用林产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

(三)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供销社

(一)负责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网络建设提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药、种子等质量监督。

(三)组织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农村超市、综合服务社、农村市场等食品安全工作。

(四)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做好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提升农产品食品安全质量。

二十三、县法院

(一)依法履行审判工作职责,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二)全面掌握全县法院审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指导下级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三)延伸司法工作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拓展审判工作效果,营造防范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县检察院

(一)对于涉嫌食品犯罪案件,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

(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不作为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二十五、邮政管公司

(一)加强违禁食品寄递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防利用寄递渠道非法邮寄违禁食品。

(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邮寄违禁食品行为。

二十六、人行姚安支行

(一)负责协调全县保险机构积极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风险管理作用。

(二)指导全县保险机构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的相关研究和保险服务的管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健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