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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姚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来源: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 访问量:1776 | 发布时间: 2024/3/22 15:27:29
各乡镇安监办,县局有关股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姚安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总体安排部署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姚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姚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姚安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防范非煤矿山典型多发事故六十条措施》,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姚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姚安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总体安排部署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楚雄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所有生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现状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和排土场全部建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矿山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大中型矿山占比达到20%以上,正常生产的矿山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进一步压减非煤矿山数量,到2026年底全县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州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坚决杜绝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严格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加强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州统一安排部署,2024年组织全县在生产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1期在生产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非煤地下矿山“五职”矿长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安全教育培训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进行,2026年底前力争实现全县在生产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起,严格执行首次取证的非煤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求,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股室在行政执法检查时,要认真查验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证书。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切实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将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3.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股室要强化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条件复核,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2024年起,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能股室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检查时,要坚持“逢查必考”,倒逼安全培训机构严格开展安全培训。

4.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督促指导企业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建立完善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认真开展应急演练,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从2024年起,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安监办要督促指导在生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督促指导在生产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二)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5.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要建立健全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监督的工作机制,2024年起,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至少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对未开展排查或者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6.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整改重大隐患,确保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要建立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采取约谈、曝光等措施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全县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实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上报、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严肃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直至依法提请政府关闭。

(三)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达标提质攻坚

8.提高露天采石采砂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规模,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矿产外,对新建露天采石(砂)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2024年上半年县应急管理局要完成对全县现有采石(砂)场调查摸底,现有采石(砂)场在满足资源量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升级改造或整合重组达到新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对资源量不足的,给予3年过渡期,到2026年底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退出。支持废石、尾矿及再生砂石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9.严格执行最小(低)开采规模标准。2024年底前,县应急管理局要对全县除采石(砂)场外的其他非煤矿山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规定的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和云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部分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者中的上限标准。对现有矿山达不到最小(低)开采规模的,给予3年过渡期,督促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到 2026年底升级改造不到位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0.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所有新、改、扩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所有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必须达到勘探程度,否则,不得组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设计单位严格论证。2024年起严格执行中小型地下矿山原则上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的要求。严格执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控制尾矿库总量,要严把新建尾矿库准入关,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要采用一次性建坝,严禁审批尾矿库“头顶库”增高扩容项目,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金沙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11.严格清单化实施“四个一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2024年,县应急管理局要在省、州的安排部署下,主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林草、水务等部门,对全县所有非煤矿山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和精准分析研判,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强化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分别列出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四个清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对被列为达标保留的非煤矿山,要指导企业依法合规建设、生产;对被列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关闭到位;2025年,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被列为改造升级的非煤矿山完成改造升级任务,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6月30日,逾期未完成改造升级的,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无法完成改造升级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退出;2026年6月30日前,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督促被列为整合重组的非煤矿山完成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2.强化重大灾害超前治理。2024年底前,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完善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治理台账,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在生产地下矿山灾害等级。在生产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要督促有关企业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要督促露天矿山采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露天非煤矿山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对地质构造发育或有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要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确保采场边坡安全。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街子尾矿库闭库销号。加强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测的监管,常态化开展汛前、汛后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13.数字赋能安全监管。2024年底前,在生产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建设。持续加大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推动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排土场)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建成联网并正常运行,2025年底前,力争实现非煤矿山主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14.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大落后技术设备淘汰力度。持续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加快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街子铅矿实施地下矿山机械化和固定岗位无人值守升级改造。从2024年起,小型非煤地下矿山同时回采中段数量严格控制在3个及以下;对“大班次”矿井要加大减人工作力度。

(五)加快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5.规范外包队伍管理。从2024年起,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执行地下基建非煤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的要求。加强对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街子铅矿地下矿山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大中型非煤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小型非煤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超过1家的要求,严查采掘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技术人员、装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项目。严查承包单位是否向项目部派出属于正式职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前述“三员”均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资质挂靠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凡是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16.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24年底前,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矿山。2024年底前,力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创建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8座以上;2025年底前,新建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1年之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26年底前所有生产矿山和在用尾矿库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否则,一律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六)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

17.深入开展精准执法。2024年,聚焦姚安县飞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街子铅矿、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县马龙箐砂石场)、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姚安县太平镇摆依村豹子箐石场)、姚安县光禄镇姚家箐砂石场等矿山关键环节、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采取聘请专家参与,实施精准检查,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去一个矿解决一个矿的问题。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特别是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通过严格精准执法推动企业学法知法守法。2024年底前,要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季度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行政处罚力度。

18.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强非煤矿山事故挂牌督办、现场警示教育、隐患整改和复产验收跟踪督导。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7号)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对非煤矿山瞒报谎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强化事故警示教育,非煤矿山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县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矿山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会;发生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州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在事故矿山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并严格事故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发生较大事故或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及其上级公司,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全员集中培训。

(七)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9.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2024年底前,县应急管理局要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以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为契机,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坚持把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普法宣传。

20.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接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到2026年6月30日,建立完善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1.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按照国家、省、州的统一部署,组织县、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业务集中培训。2024年组织开展一期县、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2025年组织开展一期全县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暨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持续加强监管执法人员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2.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2024年,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使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和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九)压紧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23.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坚持明责知责、履职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2024年要明确全县每座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有效推动和严格落实县、乡人民政府领导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非煤地下矿山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制度工作文件的通知》《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要求,每年3月底前要将县、乡人民政府领导包保地下矿山、尾矿库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有关信息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后报送州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主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全县的非煤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统计,彻底摸清非煤矿山持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运行现状底数,并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切实消除监管盲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非煤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为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取得实效,成立非煤矿山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局局长刘永健为组长,副局长雷轩为副组长,矿安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矿安股,负责协调组织和指导督促企业开展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分析研究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收集和上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尾矿库综合治理、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等,推进一批矿山“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落地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狠抓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整改,对非煤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指令不落实不反馈的非煤矿山,严肃约谈企业实际控制人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严肃查处。

(四)加强激励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