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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普法宣传告知书
来源: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 访问量:1873 | 发布时间: 2024/5/14 10:0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姚安县境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将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依法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狩猎。禁猎区和禁猎期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年12月20日公布)之规定。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破坏野生动植物生长、活动和栖息区域的生态环境以及候鸟迁飞通道和集中越冬地区域的生态环境。

(四)禁止网络交易、直播、短视频、社交等线上平台和农贸市场、花鸟市场、宾馆饭店、展演单位、群众等线下非法收购、饲养、出售、利用、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猎套、猎夹、猎枪、电子诱捕、弹弓、猎网等猎捕工具的交易服务。

(五)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挖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工管理的兰花、石斛、重楼、白芨等野生植物,其范围包括野生植物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严禁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饲养画眉、鹦鹉、鹧鸪等鸟类野生动物。

(六)禁止通过微博、微信、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直播和传播、转发违法猎捕、杀害、吃食、加工、虐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七)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活动确需采挖野生植物及繁育野生动物,需向林草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违法后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线索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0878—5712667

姚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0878—5724565




                              姚安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