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水保监督〔2023〕33号),划定全县禁止陡坡地农林开发活动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农林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是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要组织预防控制和治理农林开发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全县各乡镇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均属于陡坡地。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一般造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梯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五、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姚安县水土保持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