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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严防自制泡酒亚硝酸盐醇基燃料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来源: 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访问量:3266 | 发布时间: 2023/12/27 17:27:16

为有效预防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误食亚硝酸盐和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预防饮用自制泡酒中毒

不少民间药酒配制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检验,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如果盲目采用民间偏方,对药性、剂量不清楚,不了解配制常识,也不懂得对症服用,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不要盲目自制、饮用药酒,不泡制、不饮用非食用物质泡酒。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销售无标签标识、浸泡药材成分不清等来历不明的泡酒或用钩吻(俗称断肠草)、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浸泡的药酒。

二、预防误饮醇基燃料中毒

醇基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燃料,其工业甲醇毒性较强,误饮后,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损坏大。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不要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三、预防误食亚硝酸盐中毒

亚硝酸盐应用于食品加工中限量使用,一旦超过国家标准使用限量,可引起中毒。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四、预防食用毒性中药材中毒

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其主要活性成分乌头碱有剧毒,纯乌头碱 0.2mg 即可使人中毒,2~4mg 即可导致死亡。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自制泡酒、误饮醇基燃料、误食亚硝酸盐、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姚安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