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为妥善解决我镇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弥兴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落实土地承包政策,解决实际问题,主要是解决信访周期长和扯皮推诿及法律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从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弥兴镇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矛盾纠纷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主 任:余晓梅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副主任:高晓燕 镇经营管理站站长
成 员:郑晓梅 镇国土所工作人员
申正雨 镇林业站站长
高正斌 镇司法所所长
靳朝文 镇经营管理站职工
王云栋 镇经营管理站职工
沐少荣 弥兴村委会主任
高炳旺 官庄村委会主任
周丕能 红梅村委会主任
杨秋菊 大村村委会主任
孙志平 上屯村委会主任
申应祥 朱街村委会主任
普登学 小苴村委会主任
周朝庭 大苴村党总支书记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镇经营管理站,由高晓燕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调解范围
调解委员会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
(一)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4.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5.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下列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已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申诉的;
2.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3.无明确被申请人的;
4.不属于调解机构管辖范围的。
四、工作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工作即告结束。对争议较大或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提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协助调解。
(二)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四)制定解决矛盾纠纷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研究分析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对村级调解组织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工作进行指导。
弥兴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