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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场镇对郑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政林罚决〔2026〕第10号)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9/21 16:29:4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前政林罚决〔2026〕第10号

被处罚人(单位)

郑某

主要违法事实(案由)

2026年7月,郑某到前场镇木署村委会某地山林毁坏林地1.0亩(667平方米)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20日前恢复植被; 3.处恢复植被费用2倍的罚款,即;667㎡×2元/㎡×2倍=2668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捌)共计2668.00元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前场镇人民政府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