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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太平镇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7月)
来源: |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6/7/21 16:01:3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太政

罚决〔2026〕5号

李某某涉嫌毁坏林地案

李某某在姚安县太平镇陈家村委会山上毁坏林地的行为,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太平镇陈家村委会山上毁坏林地;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388平方米(0.58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树种为云南松,不涉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其行为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李某某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违法程度为情节一般”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处罚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倍以下的罚款,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8月20日前对毁坏林地地块进行原地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共计388㎡×15元/㎡×0.5=2910.00元(大写贰仟玖佰壹拾元整)。

缴纳罚(没)款

15日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

7月14日


姚安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