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姚农(渔业)罚〔2025〕5号 | 张某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智 | 2025年4月4日23时许,当事人张某智在姚安县弥兴镇大苴村委会大平地村子旁小河用电鱼器捕鱼,共捕到2.2公斤,收拾好准备回家时,被弥兴派出所查获后移交姚安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处置,经姚安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侦查后,姚安县公安局于2025年9月18日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案件移交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姚公(环食药)诉字〔2025〕6号》,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姚检刑不诉〔2025〕31号),并对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姚检刑行意〔2025〕13号),建议由我局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11月11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我单位管辖。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2025年4月4日在姚安县弥兴镇大苴村委会大平地村子旁小河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当事人张某智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83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随案移送的电鱼设备变电器1台、电鱼竿1根、捞鱼网1根、背包1个、头灯1个、抄网杆1根、便携式锂电池1台、桶1只; 2.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000元(壹仟元整)。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15日) | 姚安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