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大政罚决字[2025]第 04号 | 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王某某 | 2025年6月18日,姚安县大河口乡大白者乐村委会王某某在马拉坡擅自毁林开垦林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0.4亩(267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5年9月30日前对毁坏的林地面积0.4亩(267平方米)进行人工造林恢复植被; 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267㎡×2元/㎡×2倍=1068元(大写壹仟零陆拾捌元整) | 缴纳罚(没)款15日 |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
姚安县大河口乡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