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姚卫公罚〔2024〕8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王继英理发店 |
主要负责人 | 王继英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县王继英理发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日期 | 2024年05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