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消罚〔2024〕2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负责人:朱博辉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云南省怀德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姚安分店销售的“盛灵草白障清抑菌护理液”“盛灵草电工焊烧抑菌护理液”标签标识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要求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消毒产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10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9月0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