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姚卫传罚〔2024〕4号 | |
被处罚人 | 名称 | 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村卫生室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郭子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 姚安县栋川镇白龙寺村卫生室未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收集、运送并登记及使用的消毒产品超过有效期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姚安县卫生健康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05月06日 | |